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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翔环境: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9-03-13  

						证券代码:300362        证券简称:天翔环境      公告编码:2019-049 号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翔环境”)近日收
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川01民初3158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14日、2018年12月18日披露了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成都分行的诉讼情况,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
网站上的《关于新增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码:2018-100号)、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码:2018-157号)。
    二、本次收到的《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邓亲华(被告二)、邓翔
(被告三)、许婷婷(被告四)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9,964,750.32元及支付利息、罚
息、复利(暂计算至2017年7月20日为302,239.06元);
    2、判令被告一以其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
告对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
    (三)事实与理由
    2017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及《综合授信项下线
上融资业务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一向原告申请授信5000万元。2017年6月30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5000万
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6月30至2018年6月29日,贷款利息为5.500001%,合同还
约定了罚息、复利的计收标准及结息方式等内容。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向被告
一发放贷款5000万元,履行了放款义务。2017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二、被告
三、被告四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
告一在原告处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7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一签
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一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为被告一在原告处的
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责任,双方于2017年6月30日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借款到期
后,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义务。
    (四)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
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
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
一、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564,750.32元
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计算方法为:期内利息以本
金50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2日开始计算至2018年6月29日,按年利率
5.5000015%进行计算;逾期利息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30日始计
算 至 2018 年 7 月 12 日 , 按 年 利 率 8.2500015% 进 行 计 算 ; 逾 期 利 息 以 本 金
49,964,750.32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3日始计算至2018年8月21日,按年利率
8.2500015%进行计算;逾期利息以本金49,564,750.32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
22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2500015%进行计算;复利
以期内未付利息和逾期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
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
金付清之日止);
    2、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98,000.00元;
    3、如被告一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第1、第2项给付义务,则原告有权对被告
一提供的登记于(青白江)工商动抵字[2017]第0041号抵押登记证书中的抵押
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4、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第1、第2项给付义务在本金
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各自的
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追偿;
    5、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3,135.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共计298,135.00
元 , 由 原 告 负 担 7,300.00 元 , 被 告 一 、 被 告 二 、 被 告 三 、 被 告 四 负 担
290,83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76%。
    三、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根据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公司须向原告偿付应付未付借款本金及
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等。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判决,原告或被
告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
    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