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 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3.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和独立意见及相关公告; 4.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5.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 《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及 2019 年 5 月 6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 2018 年度股东大会 增加临时提案暨 2018 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公告”);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1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 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董事会于2019年4月30日在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 议通知,并于2019年5月6日因临时增加提案事宜发布了2018年度股东大会增加 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根据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如下: 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5 月 21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20 日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21 日 15:00 的 任意时间。 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路 18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上述通知 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截至 2019 年 5 月 16 日(星期四)下午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会 议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公司股东)。 根据公司章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等资料及本 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 份数 146,538,3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2%。 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数 97,8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 师等。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及人数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及统计,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及人数进行核查及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 票渠道,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现 3 场会议以书面投票的形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二)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份 146,538,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9332%,反对股份 97,897 股,弃权股份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表决结果:2,191,23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5.7234%;97,897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4.2766%;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2.《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份 146,538,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9332%,反对股份 97,897 股,弃权股份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表决结果:2,191,23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5.7234%;97,897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4.2766%;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3.《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股份 146,538,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9332%,反对股份 97,897 股,弃权股份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表决结果:2,191,23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5.7234%;97,897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4.2766%;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4 4.《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份 146,538,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9332%,反对股份 97,897 股,弃权股份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表决结果:2,191,23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5.7234%;97,897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4.2766%;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5.《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股份 146,538,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9332%,反对股份 97,897 股,弃权股份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表决结果:2,191,23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5.7234%;97,897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4.2766%;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6.《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外部 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股份 146,538,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9332%,反对股份 97,897 股,弃权股份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表决结果:2,191,23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5.7234%;97,897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4.2766%;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7.《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同意股份 146,538,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9332%,反对股份 97,897 股,弃权股份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5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表决结果:2,191,23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5.7234%;97,897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4.2766%;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经核查,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有效 票数审议通过。其中,议案 5 已经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议案 6 已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6 (本页为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无正文) 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单位负责人: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