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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腾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0-01-15  

						股票代码:300363          股票简称:博腾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3 号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
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1 条
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博腾股份”)于 2019

年 8 月 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下发的《调查通知书》(渝
证调查字 2019131 号),因公司涉嫌未如实披露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的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处罚字[2020]1 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居年丰、陶荣、张和兵、JOHNSON
YIU-NAM LAU、李毅、韩楚、郑培敏、郭永清、赖继红、覃军、李兴明、曾会、

兰志银、朱坡、曹卫东、喻咏梅: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腾股份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

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所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

    陶荣、居年丰、张和兵签署《共同控制协议》,系博腾股份实际控制人,与
博腾股份构成关联关系。

    2018 年 4 月至 2019 年 4 月期间,在博腾股份实际控制人陶荣指使及组织下,

博腾股份以预付款、备用金等形式通过供应商重庆洪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
供资金 16,300 万元,通过供应商重庆大渡口华越化工有限公司提供资金 19,024
万元,通过供应商重庆大众防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资金 4,850 万元,通过公司员
工颜小淞提供资金 1,250 万元,通过关联方重庆聚心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资金
11,951 万元,累计提供资金 53,375 万元。以上款项最终划转至实际控制人陶荣、

居年丰、张和兵个人账户以及实际控制人的债权人银行账户,博腾股份未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 2019 年 4 月底,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利息已
归还。

    二、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情况

    (一)2018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2018 年 4 月 18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博腾股份累计向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
22,259 万元,占博腾股份 2017 年底经审计净资产的 16.18%,但博腾股份 2018
年半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存在虚假
记载和重大遗漏。相关资金占用情况导致博腾股份 2018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财

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虚减预付账款 1,291 万元,虚减其他应收款 20,791.34 万
元,虚减短期借款 20,000 万元,虚减应付账款 3,000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928.85
万元。

    (二)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2018 年 4 月 18 日至 9 月 30 日期间,博腾股份累计向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
26,474 万元,占博腾股份 2017 年底经审计净资产的 19.25%,但博腾股份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存在虚
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相关资金占用情况导致博腾股份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
的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虚减预付账款 3,276 万元,虚减其他应收款 24,385.06
万元,虚减短期借款 20,000 万元,虚减应付账款及应付票据 8,500 万元,虚增利
润总额 867.12 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博腾股份及第三方提供的账簿、记账凭证及银行流水,相
关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和公告以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
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博腾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以
及博腾股份 2018 年半年度报告和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2018 年 8 月 24 日,博腾股份第三届第四十一次董事会、第三届第十七次监
事会全票通过《关于 2018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董事居年丰、陶
荣、JOHNSON YIU-NAM LAU、李毅、冯红涛、韩楚、郑培敏、郭永清、赖继

红,高级管理人员兰志银、朱坡、曹卫东、喻咏梅以及监事覃军、李兴明、曾会
均签字声明,保证公司 2018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8 年 10 月 26 日,博腾股份第三届第四十三次董事会、第三届第十八次
监事会全票通过《关于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公司董事居年丰、陶荣、
JOHNSON YIU-NAM LAU、李毅、冯红涛、韩楚、郑培敏、郭永清、赖继红,
高级管理人员兰志银、朱坡、曹卫东、喻咏梅以及监事覃军、李兴明、曾会均签
字声明,保证公司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时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陶荣知悉、筹划、协调和安排博腾股
份向关联方提供资金事项后,未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且未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上

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参与审议并通过博腾股份
2018 年半年度报告和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系博腾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以及博腾股份 2018 年半年度报告和 2018 年第三
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等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居年丰知悉博腾股份向关联方提供资金事项后,未
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且未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参与审议并通过博腾股份 2018 年半年度报告和 2018 年第

三季度报告,系博腾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
以及博腾股份 2018 年半年度报告和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
漏等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和兵在知悉博腾股份向关联方提供资金事项后,未明确提
出反对意见,且未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相应信息披
露义务,系博腾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公司董事 JOHNSON YIU-NAM LAU、李毅、韩楚、郑培敏、赖继红,
时任高级管理人员兰志银、朱坡、曹卫东、喻咏梅,时任监事覃军、李兴明、曾
会是博腾股份 2018 年半年度报告和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
漏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公司董事郭永清是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另外,时任公司董事冯红涛对博腾股份 2018 年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
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关注,同时在知悉公司存在资金占用情况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履行了董事职责。时任独立董事郭永清对博腾股份 2018 年半年度报告事项进行
了必要的关注,同时在知悉公司存在资金占用情况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对博腾
股份 2018 年半年度报告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上述相关人员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
陶荣作为博腾股份的实际控制人还存在指使从事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你们违法行为、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博腾股份给与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对陶荣给与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罚款 3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60 万元;

    (三)对居年丰给与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四)对张和兵给与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五)对 JOHNSON YIU-NAM LAU、李毅、韩楚、覃军、李兴明、曾会给
与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

    (六)对郑培敏、赖继红给与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七)对郭永清、兰志银、喻咏梅、曹卫东、朱坡给与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五条之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处罚

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 附后,
注明是否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兰江,电话:
023-89031967,传真:023-89031990),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视
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1 条第(八)项至第(十)
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本
次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

    后续公司将在收到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
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