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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创意信息:四川祥裕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之盈利补偿涉及回购注销雷厉、黎静、乌鲁木齐至佳喜成长贸易有限公司所持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17-06-28  

						                     四川祥裕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四川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之盈利补偿涉及回购注销雷厉、黎静、乌

       鲁木齐至佳喜成长贸易有限公司所持股票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祥裕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创意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的专项法律
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公司回购雷厉、黎静、乌鲁木齐至佳喜成长贸
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补偿义务人”)未完成业绩承诺所对应的应
补偿股份并予以注销之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   明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从业管理办法》和《执业
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已书面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全部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有关材料无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所有的书面材料均为真实、
合法、有效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3、本所律师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事实、批准文件、证书
和其他有关文件进行了审查,但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会计报表、审计报
告等文件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代表本所律师对该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基于对本次交易有关事实的了解和
对法律的理解而出具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独立证
据支持的证明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是
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的判断。
                           正   文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基本情况
   (一)审批及核准
    2015 年 6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的预案及有关协议。同日,公司与补偿义务人签署了《标的资产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2015 年 6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一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四川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及其摘要(修订稿)的议案》。
    2015 年 6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及相关议案。
    2015 年 11 月 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了编号为证监
许可【2015】2473 号《关于核准四川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
雷厉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2015 年 12 月 3 日,上海格蒂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
蒂电力”)完成了工商登记变更,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交易资产
交割完成。
    2015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向雷厉等格蒂电力全部 8 名股东发行
的股份完成发行上市;同日,公司向四川昊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 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完成发行上市。


    (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购买资产的相关协议的约定
    1、补偿义务人(乙方)承诺,以格蒂电力 2014 年度净利润(经
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孰低的净利润,下同)
为基数,2015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5,850.00 万元,2016 年度净利润不
低于 7,600.00 万元,2017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9,500.00 万元。若格
蒂电力净利润低于预测数,则补偿义务人应先以本次交易取得的销售
期届满且尚未出售的股份按本次出让股权比例进行补偿;若限售期届
满且尚未出售的股份不足以补偿的,补偿义务人以其近一期可解除销
售的股份按本次出让股权比例进行补偿,以此类推。
    2、补偿期内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承诺净利润累计

数-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实际净利润累计数)÷标的公司在利润补

偿期间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公司 100%股权作价÷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的每股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数量。

         3、补偿义务人(乙方)当期应当补偿的全部股份由公司(甲方)
无偿回购并予以注销。


   二、回购注销的批准程序
   2017 年 4 月 1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决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格蒂电力 2016 年度业绩承诺未完成对应补偿股份的议
案》。
   2017 年 5 月 9 日,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格蒂电力 2016 年度业绩承诺未完成对应补偿股份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就本次回购注销
的批准程序合法、有效。


    三、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
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XYZH/2017CDA20166)(以下简称“专项审核
报告”),2016 年度格蒂电力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7,503.42 万元,未完成 2016 年度的业绩
承诺。根据《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决议,补偿义务人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雷厉应补偿股份数为 34,755 股、黎静应补偿股份数为 11,585 股、
乌鲁木齐至佳喜成长贸易有限公司应补偿股份数为 11,353 股,合计
补偿股份数为 57,693 股。
   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实施完成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方案后,补偿义务人应补偿的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
    雷厉应补偿股份数为 69,510 股、黎静应补偿股份数为 23,170 股、
乌鲁木齐至佳喜成长贸易有限公司应补偿股份数为 22,706 股,合计
补偿股份数为 115,386 股。
    公司将以 0 元总价回购补偿义务人应补偿的上述股份。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及价格符合
《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和价格符合公司与补偿义务人的约定。截止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履行本次回购注销股份现阶段应当履行
的程序。




                                         四川祥裕律师事务所


                                         负责律师:


                                         经办律师:
                                         2017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