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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网力:关于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19-04-29  

						证券代码:300367            证券简称:东方网力       公告编号:2019-074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本次会议所有议案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2019 年 4 月 29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29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28 日下午 15
点至 2019 年 4 月 29 日下午 15 点。
    (二)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望京 SOHO 塔二 C 座 26
层。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张新跃先生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220,255,452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 25.7746%。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9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220,198,552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25.7680%。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56,9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0067%。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 790,8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09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
代表股份 733,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85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
代表股份 56,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67%。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对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增资扩股并引入投资者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合计 220,251,052 股,占出席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数的
99.9980%;反对票合计 4,400 股,占出席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数的 0.0020%;
弃权票合计 0 股;该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78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股数
的 99.4436%;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所持股数的 0.5564%;弃权 0 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东方网力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东方网力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