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东方网力: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17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9]A0260号



致: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东方网

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东方网力”)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

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东方网力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东方网力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决定召集。
2019年4月26日,东方网力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
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
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
联系人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19年5月17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东方网力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网力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方网力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东方网力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决定召集
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东方网力董事会。


    2.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并经合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股份数230,853,615股,占东方网力股份总数
的27.014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统计1人,代表股份12,000股,占东方网力股
份总数的0.001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东方网力部分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方网力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东方网力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
所列出的各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230,853,615股,反对12,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230,853,615股,反对0股,弃权12,00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230,853,615股,反对0股,弃权12,00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特别决议)
    经表决,同意股份230,853,615股,反对0股,弃权12,00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230,853,615股,反对0股,弃权12,00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2018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230,853,615股,反对0股,弃权12,00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3
    经表决,同意股份230,853,615股,反对0股,弃权12,00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2019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230,853,615股,反对0股,弃权12,00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2019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230,853,615股,反对0股,弃权12,00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单笔或累计金
额不超过20亿元的融资额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230,853,615股,反对0股,弃权12,00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东方网力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
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东方网力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方网力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方网力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东方网力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桓铭




                                                      夏俊彦




                                                  2019 年 5 月 17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