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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网力: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签署补充协议的核查意见2019-05-2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省川投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补充协议的核查意见



    2019 年 4 月 4 日,四川省川投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投信
产”)与刘光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与蒋宗文签署了
《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受让股份及受托行使表决权方式成为东方网力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网力”)控股股东(以下简称“本次权益变动”)。
2019 年 4 月 10 日,川投信产通过东方网力公告《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川投信产本次权益变动聘
请的财务顾问(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出具了《关于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2019 年 5 月 20 日,川投信产与
刘光、蒋宗文分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财务顾问就该等补充协
议进行了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川投信产与刘光、蒋宗文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
内容

    2019 年 5 月 20 日,川投信产(作为乙方)与刘光(作为甲方)签署了《股
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本次股份转让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修改意见:

    1、本次股份转让价格由 12.53 元/股变更为 11.72 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由
681,446,242.75 元变更为 637,394,251.00 元。

    2、由于交易价格发生变化,主合同中 3.2.2 条变更如下“3.2.2 在满足以下
条件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款人民币 17,394,251.00 元:

    (1)此次交易取得深交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

    (2)标的股票完成全部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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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主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同样适用于本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

    4、甲乙双方已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为主合同。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
主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协议未约定事项,按主合同约定进行处理,本协议与主合同有相互冲
突时,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6、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
方签字盖章且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2019 年 5 月 20 日,川投信产(作为乙方)与蒋宗文(作为甲方)签署了《股
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本次股份转让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修改意见:

    1、本次股份转让价格由 12.53 元/股变更为 11.72 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由
119,035,000.00 元变更为 111,340,000.00 元。

    2、由于交易价格发生变化,主合同中 4.1 条变更如下“乙方购买标的股票
应向甲方支付的对价由乙方分二期向甲方支付,具体如下:

    4.1.1 在本协议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 50%的股份转让款,
即第一期支付实际价款为 55,670,000.00 元;

    4.1.2 在满足以下条件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款人民币
55,670,000.00 元:

    (1)此次交易取得深交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

    (2)标的股票完成全部过户手续”。

    3、主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同样适用于本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

    4、甲乙双方已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为主合同。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
主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协议未约定事项,按主合同约定进行处理,本协议与主合同有相互冲
突时,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2
    6、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
方签字盖章且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川投信产与刘光、蒋宗文《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系各方协商
一致签署,川投信产与刘光、蒋宗文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在取得四川省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之日起生效,该等补充协议自《股份转让协议》生
效之日起生效;该等补充协议签署生效后,本次权益变动仍然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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