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东方网力: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1-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0]A0022号



致: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东方网

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东方网力”)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

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东方网力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东方网力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决定召集。
2020年1月1日,东方网力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
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
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
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20年1月16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东方网力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网力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方网力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东方网力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决定召集
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东方网力董事会。


    2.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并经合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数331,522,037股,占东方网力股份总数的
27.72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统计34人,代表股份3,668,159股,占东方网力
股份总数的0.306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东方网力部分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方网力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东方网力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
所列出的各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调整第三期及第三期(预留)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333,313,922股,反对697,939股,弃权1,178,335股,同
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02%,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333,308,522股,反对697,939股,弃权1,183,735股,同
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86%,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①选举刘光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332,525,467股,刘光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②选举王波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333,665,299股,王波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③选举赵永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332,516,452股,赵永军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④选举蒋超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332,708,456股,蒋超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⑤选举赵丰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332,708,456股,赵丰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⑥选举邹洋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332,708,455股,邹洋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①选举金毅敦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
    经表决,同意股份332,840,141股,金毅敦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②选举国世平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332,840,142股,国世平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③选举邵世凤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332,840,141股,邵世凤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①选举罗天明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332,718,463股,罗天明先生当选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
表监事。

    ②选举罗雄伟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332,840,140股,罗雄伟先生当选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
表监事。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东方网力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
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东方网力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方网力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方网力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东方网力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胡   琪




                                                      许桓铭




                                                  2020 年 1 月 16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