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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中股份: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1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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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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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汇中股份”)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

召开的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修订)》(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2019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

和资料。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切原始文件、

副本、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有关文件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与正本

或原始材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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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

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

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和表决的有关事实以及汇中股份提供的有关文件资

料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汇中仪

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

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

已就此作出决议,并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至少 15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

发出通知,就增加临时提案提前至少 10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在唐山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西道 126 号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公

司董事长张力新先生出席并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0 年 5 月 12 日上午 09:15 至 2020 年 2 月 1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刻。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通知中的时间、地点及

方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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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个人身份证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并

且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汇中股份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共 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76,524,438 股,占汇中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16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6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76,499,038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010%;通过网络投

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400股,

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参会股东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除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了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所指派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汇
中股份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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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新议案的情形,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作了逐项审议和表决,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汇中股份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环节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

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投票表决方式审议

通过以下议案:

    1. 关于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76,524,43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5,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 关于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76,524,43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5,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76,524,43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5,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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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为:同意 76,524,43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5,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76,524,43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5,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 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76,524,43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5,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7.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及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76,524,43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5,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8.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76,524,43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5,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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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 以上表决通过。

    9. 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76,524,43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5,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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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李    磐




                                      经办律师

                                                     宋媛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