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恒通科技: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03-18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完善和健全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
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
会公告[2013]4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文件要求和《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 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7-2019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
展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
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
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
制,从而在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
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 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
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累计未分配
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的为每半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
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由独
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接
受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建议和
监督。
    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
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制订各期利润分配方案。
    2、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
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应对利润分
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
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
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保障信息沟通渠道畅通,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6、监事会应对董事会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情况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
策程序进行监督。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公司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外部经营环境变化、
战争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
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以特别决议
方式审议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
决。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
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
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六、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政策制定规则。如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外部经营环境、投资规划或长期发展需要发生变化,确实需要调整现行利润
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整本规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董事会至少应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
本规划,并根据形势或政策变化进行及时、合理地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其他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调整
时亦同。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