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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通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度跟踪报告2017-03-1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恒通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庞雪梅                   联系电话:010-60833116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毅                     联系电话:010-6083302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2016 年度,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均及
                                          时审阅了恒通科技 2016 年的公开信息
                                          披露文件,部分文件为事前审阅。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无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是。保荐机构已进一步督导公司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6 次。保荐机构查询了公司募集资

                                          金专户资金变动情况、银行明细账等。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1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2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2016 年 1-9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
况                                     入 27,681.56 万元,比去年同期下降
                                       了 8.1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705.90 万
                                       元,比去年同期减少 56.66%。主要原
                                       因为公司本期毛利率较高的集成房屋
                                       项目竣工结算较少,再生资源贸易业
                                       务所占比例增加,此部分业务毛利率
                                       较低,导致公司本期净利润的降幅大
                                       于营业收入的降幅。建议公司按照监
                                       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做好业绩披露等相
                                       关工作。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9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1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2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2016 年,保荐机构已按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建立并保管相关保荐
                                          业务工作底稿。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6 年 12 月 26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和
                                          再融资相关法律法规、信息披露要求、
                                          持续督导中具体问题的问答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无                    不适用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3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无                   不适用
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不适用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 否 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志强承诺: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

     其所持公司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是        不适用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公司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

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

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在公司上市后,其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

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在锁定期满后的 12 个月内,减持

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15%;在锁定期

                                       4
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在锁定期

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5%。减持价格

(复权后)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

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若公司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其减持价

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其减持公司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

以公告。

       上述承诺不因其在公司的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

化。

       2.公司股东晨光景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在公司上市后,其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

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在锁定期满后的 12 个月内,减持

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15%;在锁定期

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在锁定期
                                                          是   不适用
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5%。减持价格

(复权后)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

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若公司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其减持价

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其减持公司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

以公告。

       3.公司股东中科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是   不适用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



                                         5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在公司上市后,其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

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在其所持公司的股份锁定期满后,

其可根据自身的经营或投资需求,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公司股票。

其将在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不超过 100%公司的

股票,转让价格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的每股净资

产。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若公司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其减持价

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其减持公司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

以公告。如其未履行承诺,其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公司股东金石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截至上市之日已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在公司上市后,其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

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在其所持公司的股份锁定期满后,

其可根据自身的经营或投资需求,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公司股票。        是   不适用
其将在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完毕所持公司的全

部股票,且转让价格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若公司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其减持价

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其减持公司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



                                         6
以公告。如其未履行承诺,其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 公司股东张劲松和江靖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
                                                        是   不适用
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6. 公司股东晨光景泰的股东王秋艳、王玉莲、申海

军、倪绍良、李德、谭黎明,作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

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是   不适用
       其所持公司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公司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

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

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其减持公司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

以公告。

       上述承诺不因其在公司的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

化。

       7. 公司股东晨光景泰的股东、原公司副总经理许忠    是   不适用


                                        7
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8. 公司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

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或二级市场市价孰高值确定,并于有权部门处罚和认定事

实之日起 30 日内启动回购措施。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   是   不适用
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公司所作承诺未能履行或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

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9.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若公司招股说

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是   不适用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不因其在公司的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



                                     8
化。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其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

购价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二级市场市

价孰高值确定,并于有权部门处罚和认定事实之日起 30

日内启动回购措施。

       若其未能履行回购股份承诺的,其承诺将暂停行使表

决权,并将当期及以后各期获得的全部分红赠予公司,直

至承诺履行完毕。

       其将严格履行公司上市前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若其

所作承诺未能履行或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其

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其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

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4)其违反其承诺所得的收益将全部归属于公司,

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

进行赔偿。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

抗力等其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其承诺未能履行、确已

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其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

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9
以尽可能保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2016 年度,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监管措施的事项:
整改情况                           1、2016 年 3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
                             局对本保荐机构泉州宝洲路营业部出具《关于对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宝洲路证券营业部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6】3 号),指出中信证券泉州宝洲路营业部
                             存在员工违规为客户融资提供便利的问题。本保
                             荐机构此前已根据福建证监局的要求认真开展了
                             自查自纠工作,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并处以经济
                             处罚,并深刻总结反思,汲取教训以杜绝此类事
                             件再次发生。
                                   2、2016 年 11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
                             局出具《关于对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责令改下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2016】18 号),认为本保荐机构保荐的东杰
                             智能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导致该项目的服务对
                             象和投资重点均发生变更,未及时进行充分信息
                             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30 条相关规定。
                                   东杰智能对文件所列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16 年 12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宁波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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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出具《关于对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责令改下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2016】18 号),认为在对本保荐机构保荐的
                           理工环科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相关问
                           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
                               理工环科对文件所列问题逐项进行了整改,
                           并向宁波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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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庞雪梅                   孙    毅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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