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作为北京恒通创 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提交的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及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我们对以 下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的事前认可意见 控股股东为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利益,有 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进行融资创新,盘活资产,支持公司发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虞建华: 王炳明: 申士兵: 2017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