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作为北京恒通创 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提交的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及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现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控股股东为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符合公 司利益,支持公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公司关联董事孙志强先生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决 策、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董 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审议程序。 一致同意控股股东为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 虞建华: 王炳明: 申士兵: 2017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