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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赢时胜: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17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五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2-23 楼,邮编:518048
      22-23/F.,CTSTower,No.4011,ShenNanRoad,ShenZhen.P.C.518048
电话(Tel.):(86)755-83025555;传真(Fax.):(86)755-83025068,83025058
               网站(Website):http://www.huasha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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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 2018 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法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赢时
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本所律师认
为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法参
与了现场参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核验工作,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表决和
形成决议的全过程,并依法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
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前已经存在或者发生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合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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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重大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法
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重要
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2019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深圳市赢时胜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通知》,《通知》
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审议的会议议题,出席对象及
出席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在深圳市福田区皇岗路 5001 号深业上城南区 T2 栋 37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唐球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及议程与公
告内容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
2019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9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17 日下
午 15:00)进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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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经审查现场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授
权委托书,以及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持股凭证、法人授
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7人,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19年5月13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
表股份263,794,6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5.5416%。

     (三)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 32,8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44%(通过网络方式投票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部分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应选
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
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计
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表决数和相关统计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通过现场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以同意 263,794,6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6%;反
对 3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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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 年度报告>和<2018 年度
报告摘要>的议案》。

     2.以同意 263,794,6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6%;反
对 3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3.以同意 263,794,6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6%;反
对 3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4.以同意 263,794,6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6%;反
对 3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
案》。

     5.以同意 263,794,6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6%;反
对 3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
案》。

     6.以同意 263,794,6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6%;反
对 3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以同意 263,794,6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6%;反
对 3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该
项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8.以同意 263,794,6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6%;反
对 3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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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
项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9.以同意 263,794,6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6%;反
对 3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10.以累计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以同意 263,794,630 股,审议通过了《选举唐球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

     (2)以同意 263,794,630 股,审议通过了《选举鄢建红女士为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以同意 263,794,630 股,审议通过了《选举伍国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以同意 263,794,630 股,审议通过了《选举周云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以同意 263,794,630 股,审议通过了《选举赵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

     (6)以同意 263,794,630 股,审议通过了《选举李跃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以累计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以同意 263,794,630 股,审议通过了《选举陈朝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

     (2)以同意 263,794,630 股,审议通过了《选举兰邦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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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以同意 263,794,630 股,审议通过了《选举李荣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

     12.以累计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以同意 263,794,630 股,审议通过了《选举张海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
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以同意 263,794,630 股,审议通过了《选举何芳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
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
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已对中小投资者(中
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在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公告中
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对
象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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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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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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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   曦




                                                           梁晓晶




                                                      2019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