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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赢时胜: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19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五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24 楼,邮编:518048
     21-24/F.,CTSTower,No.4011,ShenNanRoad,ShenZhen.P.C.518048
电话(Tel.):(86)755-83025555;传真(Fax.):(86)755-83025068,83025058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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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19 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法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赢时
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本所律师认为必要
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法参与了现
场参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核验工作,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表决和形成决
议的全过程,并依法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前已经存在或者发生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合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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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法
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重要
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2020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及《通知》,《通知》中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审议的会议议题,出席对象及出席现场会
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在深圳市福田区皇岗路 5001 号深业上城南区 T2 栋 37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唐球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及议程与公
告内容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
2020 年 5 月 19 日上午 09:30-11:30,下午 13:00-15:00)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0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进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经审查现场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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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均为本次股
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20年5月11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股份197,832,0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6.6587%。

     (三)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39 人,代表股份 10,259,546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3825%(通过网络方式投票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部分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应选
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
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计
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表决数和相关统计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通过现场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以同意 207,299,3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93%;反
对 79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02%;弃权 1,0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审议通过《关于<2019 年年度报告>和<2019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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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以同意 207,299,3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93%;反
对 79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关于<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以同意 207,299,3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93%;反
对 79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关于<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以同意 207,452,0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27%;反
对 639,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以同意 207,214,9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87%;反
对 876,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关于<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以同意 207,214,9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87%;反
对 876,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以同意 23,660,1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916%;反
对 885,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0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8.以同意 207,220,4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14%;反
对 87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8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李松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9.以同意 207,116,8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16%;反
对 974,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
案》。该项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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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以同意 207,083,0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54%;
反对 1,008,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46%;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该项议案
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2)以同意 207,083,0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54%;
反对 1,008,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46%;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发行方式”。该项议案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3)以同意 207,060,0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43%;
反对 1,03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57%;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发行对象”。该项议案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4)以同意 207,060,0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43%;
反对 1,03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57%;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该项议案由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5)以同意 207,083,0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54%;
反对 1,008,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46%;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发行数量”。该项议案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6)以同意 207,083,0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54%;
反对 1,008,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46%;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认购方式”。该项议案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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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以同意 207,060,0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43%%;
反对 1,03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57%;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限售期”。该项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表决通过。

     (8)以同意 207,083,0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54%;
反对 1,008,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46%;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上市地点”。该项议案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9)以同意 207,084,0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58%;
反对 1,00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42%;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该项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10)以同意 207,085,0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63%;
反对 1,006,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37%;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决议的有效期”。该项议案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11)以同意 207,083,0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54%;
反对 1,008,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46%;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募集资金数量及投向”。该项议案由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11.以同意 207,083,0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54%;
反对 1,008,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46%;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
订稿)>的议案》。该项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12.以同意 207,083,0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54%;
反对 1,008,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46%;弃权 0 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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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
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该项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13.以同意 207,083,0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54%;
反对 1,008,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46%;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该项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表决
通过。

     14.以同意 207,171,0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76%;
反对 92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24%;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的议案》。该项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15.以同意 207,083,0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54%;
反对 1,008,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46%;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该项议案由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16.以同意 207,083,0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54%;
反对 1,008,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46%;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该项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表决通过。

     上述议案 1 至议案 8 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 9 至议案 16 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会议审议的第 10 项议案已进行逐项
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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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法》等其他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的表决结
果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公告中
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对
象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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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高   树




                                         经办律师:
                                                           陈   曦




                                                           刘金华




                                                      2020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