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 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经认真 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依照财政部颁布与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 行合理变更,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 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李琪、叶路、甘培忠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