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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通: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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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379           证券简称:东方通           公告编号:2018-050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通”)2018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8 月 10 日下午 15:00 在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
路 10 号 1+1 大厦 3 层东方通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8 月 9 日-2018
年 8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8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8 月 9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8 月 1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公司已于 2018 年 7 月 26 日、2018
年 8 月 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及《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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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黄永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6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0,852,128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32.7948%。其中: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3,539,384 股,占公
司总股数的 22.93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7,312,744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9.8591%。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3,797,9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0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
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8,005,20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90%;反对 168,4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1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295,87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152%;反对 168,4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78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徐少璞先生、李春青先生回避表决,回避表决 2,678,484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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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8,005,20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90%;反对 168,4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1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295,87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152%;反对 168,4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78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徐少璞先生、李春青先生回避表决,回避表决 2,678,484 股。

   该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3.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8,005,20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90%;反对 168,4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1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295,87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152%;反对 168,4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78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徐少璞先生、李春青先生回避表决,回避表决 2,678,484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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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曲凯律师、王丽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
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