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通: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8-21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79 证券简称:东方通 公告编号:2019-048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通”)2019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8 月 21 日下午 15:00 在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
路 10 号 1+1 大厦 3 层东方通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8 月 20 日-2019
年 8 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8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8 月 20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8 月 2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公司已于 2019 年 8 月 6 日、2019
年 8 月 15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及《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股
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黄永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5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9,415,930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28.6667%。其中: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8,292,756 股,占公
司总股数的 21.04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1,123,174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7.6248%。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1,323,7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97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
下:
1.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79,413,530 股 , 占 出 席 会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70%;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321,3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887%;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曲凯律师、王丽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
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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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