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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联虹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2017-06-09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
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虹普”或“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
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日常经营重
大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与福建申远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附福
建申远”)签订的《年产 40 万吨聚酰胺一体化项目-年产 20 万吨聚酰胺工程合同
书》(以下简称“《工程合同》”)之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等问题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承诺其所提
供的文件、材料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
和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
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公司本次签署《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合法性、真实
性和有效性等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签
署《工程合同》必须文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核查,福建申远现持有福建省连江县工商行
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062297284K),其
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福建申远新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8,5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凤

    成立日期:2013 年 3 月 12 日

    营业期限:2013 年 3 月 12 日至 2063 年 3 月 11 日

    住所:连江县可门工业园区松岐大道 1 号

    经营范围:生产聚酰胺、己内酰胺、环己酮及其相关的副产品和后延产品
销售自产产品;从事研究开发活动;提供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
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涉及审批许可
项目的,只允许在审批许可的范围和有效期限内从事生产经营)。(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认为,福建申远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
上述基本情况真实、有效。

    二、交易对方签署合同的合法资格

    根据福建申远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福建申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本所认为,福建申远系独立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签署《工
程合同》的合法资格。

    三、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一)合同签署的真实性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公司确认,《工程合同》已经三联虹普和福建申远
合法签署。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1、合同主体

    《工程合同》的合同主体三联虹普和福建申远均为依据中国法律成立且有
效存续的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合同主体地位合法、
真实、有效。

    2、合同的主要内容

    《工程合同》约定:三联虹普将向福建申远提供年产 40 万吨聚酰胺一体化
项目-年产 20 万吨聚酰胺工程项目的工艺技术软件、设备供货、土建施工及相应
的技术服务,该工程项目总价 42,100 万元。

    经核查,《工程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的,系双方真实的
意思表示;该合同已经双方合法签署;该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与福建申远签署的《工程合同》真实、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福建申远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且有效存续的公司,
上述基本情况真实、有效;福建申远系独立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
签署《工程合同》的合法资格;公司与福建申远所签署的《工程合同》是真实的,
《工程合同》已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赵洋



                         经办律师:    张荣胜 律师
                                       郑晴天 律师



                                二○一七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