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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联虹普: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2-13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独董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于2018年2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主要审议了公司拟以集中竞
价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用于员工激励以及减少注册资本相关事宜。作为北京三
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上市
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的规定,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
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以激励员工预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回
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
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及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相关
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
公司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利于推进公司长远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公司市场形象
的维护,增强投资者信心,保护广大股东利益。
    3.本次拟用于回购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且
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3,0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
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
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以激励员工合法、合规,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具有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独董独立意见


可行性。因此,我们同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以激励员工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回购并注销公司股份预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回
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
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及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相关
规定;
    2.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将有助于提升公司价值,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为公司在资本市场树立良好形象、促进
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本次拟用于回购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1亿元),且不低于人
民币3,000万元(含3,0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
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
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并注销公司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具有可行
性。因此,我们同意该回购并注销公司股份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独立董事:
              王明进                 孙燕红            李金宝




                                                                2018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