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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联虹普: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19-09-17  

						         证券代码:300384       证券简称:三联虹普      公告编号:2019-062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1人,实际解除限售的数量为627,509股,占公司目
前股本总额的0.1966%。
    2、本次解除限售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解除限售,届时将另行公告,敬请

投资者注意。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并根据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办理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事宜。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21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1,100,000股,因公司2018年10月17日实施了2018年半年度
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转增9.015434股),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1,100,000股调整为
2,091,698股。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1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和实际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27,509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1966%。现将有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 年 8 月 1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1/7
过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2018 年 8 月 1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18
年 8 月 18 日至 2018 年 8 月 27 日,公司对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

网进行了公示。2018 年 8 月 28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2、2018 年 9 月 3 日,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
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18年9月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8年10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
案》、《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授予权益价格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9年9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自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为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
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除限售所获总量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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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8年9月3日,上市日为2018年9月26日,公司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19年9月25日届满。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除限售条件。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 2018 年净利润为 121,254,920.80
     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元,2017 年净利润为 90,330,546.27 元;
20.00%;
                                                         相比 2017 年增长率为 34.23%,满足
   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且扣除股份支付费
                                                         解除限售条件。
用前的净利润。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21 位激励对象
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评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     个人绩效层面考核结果均为“优秀”
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     或“良好”,本期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为
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 1.0。21 位激励对象均满足 100%解除
额度。                                                   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
                                           3/7
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
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比例:
     评价                                    不合格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标准                                     (D)
     标准
              1.0        1.0       0.8            0
     系数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
售条件已满足,董事会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

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三、本次实施的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
明

       2018 年 9 月 20 日,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8 年半年
度权益分派方案,2018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发布了 2018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
告,2018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为:以目前最新股本167,166,278 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9.015434 股,共计转增 150,707,654 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应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经过调整,限制性股票
的数量由1,100,000股调整为2,091,698股。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公司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

在差异。

      四、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1、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A股普通股。
       2、本期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27,509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1966%。
       3、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计21人。

       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具体解除限售的情况如下:




                                            4/7
                                     获授的限制   本次可解除   剩余未解除   本次解除限
                        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限售限制性   限售限制性   售股票数量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占总股本比   股票数量       股票数量   占总股本比
                            (股)
                                     例(%)        (股)       (股)     例(%)
           董事、副总
 张建仁                   57,046       0.0179       17,114       39,932      0.0054%
             经理
 蔡贺玲    财务总监       57,046       0.0179       17,114       39,932      0.0054%
           董事、副总
  韩梅     经理、董事     38,031       0.012        11,409       26,622      0.0036%
             会秘书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
                        1,939,575      0.6102      581,872      1,357,703    0.1823%
   术人员(18 人)
    合计(21 人)       2,091,698      0.658       627,509      1,464,189    0.1966%

    注:
    (1)部分数据尾数偏差因小数点四舍五入所致。
    (2)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股票数

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均为30%。
    (3)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张建仁先生、财务总监蔡贺玲先生、
董事(兼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韩梅女士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
股份,剩余75%股份将继续锁定,其买卖股份将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公司2018年度业绩满足公司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21名激励对象参与了公司2018年度绩效考核,根据个人绩效考

核结果,其中:21人考核评级为“优秀”或“良好”,本期解除限售比例为1.0。

    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

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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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独立董事意见

    1、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
——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

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
事会审议该议案的程序合法、决议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21名激励对象已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
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
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 21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627,509 股限制
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七、监事会意见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21名激励对象在对应的考核期内公司业绩

及个人绩效等考核结果满足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
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八、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具体情况及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

解除限售事项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后续手续。

   九、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三联虹普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解除限售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6/7
办法》以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十、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
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特此公告。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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