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祯环保: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制度(2018年11月)2018-11-13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司日常经营重大
合同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 7 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7 号备忘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
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三条 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产品或商品、提供劳务、承包工
程等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上报深交所并公告:
(一)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 30%以上,且绝对
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合同金额 1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利前景产生较大影响的合
同。
第四条 公司签署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PPP 项目”)合同,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上报深交所并公告:
(一)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 30%以上,且绝对
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合同金额 1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利前景产生较大影响的合
同。
公司签署 PPP 合同,能够控制该项目的,按照项目的投资金额适用上述规定;
不能够控制该项目的,按照公司承担的投资金额适用上述规定。
第五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交易对手方签署的日常经营合同,经累
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当及时以列表的方式汇总披露每一份合同的签署时间、
交易对方名称、合同金额、合同标的等。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不
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六条 公司在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临时公告中,充分披露以下事项:
(一)合同签署时间;
(二)交易对方情况,包括交易对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主营业务、
注册地址、成立时间、最近一年又一期公司与交易对方发生类似交易情况、与公司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履行风险提示;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应遵守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1
7 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规定的内容和格式。
第七条 公司参加 PPP 项目、工程施工、工程承包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
或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收入达到本制度第一条所述标准之一的,在获悉已被确定为
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在第
一时间发布提示性公告,披露中标公示的有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示媒体名称、
招标人、项目概况、项目金额、项目执行期限、中标单位、公示起止时间、中标金
额、中标事项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关于获得中标通知书存在不确定性和项目执行过
程中面临的困难等事项的风险提示。
公司在后续取得中标通知书时,应按照深交所《7 号备忘录》规定的内容和格
式,及时披露项目中标的有关情况。
第八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
效或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第九条 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重大
合同,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10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 亿元的,除应当按照本备忘录第三条至第八条所述的要求对外披露外,还
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和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分析判断,保荐机构
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对公司和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出具专项意见。
公司应当在重大合同公告中披露董事会的分析说明和保荐机构的结论性意见,
并在指定网站披露保荐机构意见全文。
(二)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以下内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1、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的真实性;
2、交易对手方是否具备签署合同的合法资格;
3、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公司应当在重大合同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并在指定网站披露
法律意见书全文。
(三)公司应当在向本所提交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公告时,参照《创业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报备相关事项》的规定,向本所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员及其近亲属(含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姓名、身份证号
码、证券账户号码等相关信息,并在重大合同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备内幕
信息知情人员及其近亲属从知悉该事项至重大合同公告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自查结果。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时,依据《公司
章程》和其他有关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之日起施行。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