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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艾比森: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30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在公司 20 层 A 会议室召开,根据《公司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
负责的态度,基于实事求是和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本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前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采用稳健的会计原则,能保证公司规范运作,能
公允地反映 2018 年第三季度末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本次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批准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二、关于公司财务报表格式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
[2018]15 号)的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不会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产生影响。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
财务报表格式变更。
    三、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
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并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
变更依据真实、可靠。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加公允、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的决策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四、关于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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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除 17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19 名激励对象在 2017 年度的
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 C,不符合个人业绩考核要求,未满足可行权/解除限售条
件外,公司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其他 260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
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676,920 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其他 161 名激励对象
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09,224 股,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等的相
关规定。公司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未发生激励
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的情形。
    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其
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行权/解除
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获授股票期权的 260 名激励对象和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161 名激
励对象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按规定行权/解除限售,同意公司办理
相应的行权/解除限售手续。
    五、关于公司 2018 年第三季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8 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独立董事签字:




          赵   晓                 刘广灵                  何   晴




                                                      2018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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