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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艾比森: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10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
次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9 日在公司 20 层 A 会议室召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
于实事求是和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8 年第四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采用稳健的会计原则,能保证公司规范运作,能
公允地反映 2018 年第四季度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批准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二、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8 年度薪酬、高级管理人员 2019 年
度薪酬计划的独立意见
    2018 年度公司严格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考核的相关制度,业绩
考核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
是合理有效的。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2019 年度薪酬计划符合公司经营发
展的实际情况,能够有效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确保公司的竞争力,
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未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三、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仔细审阅了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相关资料,认为该分配方案
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与未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
法、违规和损害公司未来发展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且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
                                     1
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进行了审查,通过对其履职情况的核查,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执业资格,
从业人员具备丰富经验和职业素质,承办公司财务审计业务以来,恪尽职守,遵
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
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
计机构,并且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8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经审阅,公司《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等相关
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
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
    七、关于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
要求,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在生
产经营、财务管理、业务活动、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起到了良好的控制和风险防
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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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认为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
映了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八、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通过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的审核,我
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
《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
方占用资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
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九、关于预计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9 年度预计将要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经营活动所需,关联交
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交易价格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由双方协商
确定,未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
进行了回避表决,其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19 年度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十、关于惠州工厂二期扩产及投资 MES 智能制造系统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的惠州工厂二期扩产及投资 MES 智能制造系统,有利于提高公司快
速有效满足市场需求的能力,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为公司的长远规划和战略
布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扩产及投资事项。
       十一、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和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采取审慎的态度适当
地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进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
不影响预期收益,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投资方向及建设规模等的
变更,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延期的事宜。

                                     3
独立董事签字:




        赵晓     刘广灵        何晴




                          2019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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