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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艾比森: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7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
一次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在公司 20 层 A 会议室召开,根据《公司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
负责的态度,基于实事求是和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本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9年度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且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的前提下,2019年度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
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
    二、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外汇金融衍生品投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开展外汇金融衍生品投资是为了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同时,公司已制订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控制制度》,
完善了相关业务审批流程,制订了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独立董事认为,董
事会审议该事项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
的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
       三、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一
个行权期可行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激励计划中,除 1 名激励对象在 2018 年度的个人绩效考评结
果为 C,不符合个人业绩考核要求,其他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的 10 名激励对
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387,000 份,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
公司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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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
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行权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获授股票期权的 10 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行权期内
按规定行权,同意公司办理相应的行权手续。


    独立董事签字:




          赵   晓               刘广灵                  何   晴




                                                      2019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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