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比森: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9-05-10
证券代码:300389 证券简称:艾比森 公告编码:2019-050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情况
1、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年度权益
分派方案已获 2019 年 5 月 6 日召开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于 2019 年 5 月 6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创业版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2、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是一致的。
4、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
化。
二、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319,970,225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55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395 元;持有首发后
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
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次权益分派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
红股。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1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55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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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5 月 15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19 年 5 月
16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9 年 5 月 1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0*****119 丁彦辉
2 01*****466 任永红
3 01*****356 任永红
4 01*****424 邓江波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 2019 年 5 月 7 日至登记日 2019 年 5 月
15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涉及股份变动情况。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 2018 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
期 3 栋 A 座 20 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董乐乐
咨询电话:0755-28794126
咨询传真:0755-28792955
八、备查文件
1、《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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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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