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首次 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及首次授 予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 的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11 层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26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首次授予第一个行 权期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可 行权/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 德恒 06G20190339-00002 号 致: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比森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2018年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艾比森注销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事 项)、艾比森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解除 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以下简称本次可行权与解除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之前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向本 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全部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或口头陈述,且全 部文件、资料或口头陈述均真实、完整、准确;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出具本 法律意见所需的全部有关事实,且全部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其向本所提交的 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与印章真实有效,公司有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 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所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 符;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 1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公布且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 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艾比森本次注销事项及本次可行权与解除事项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艾比森本 次注销事项及本次可行权与解除事项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 告,并对本法律意见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如下批准与授权: (一)2017 年 8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将陈云先生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17 年 8 月 25 日,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进行了审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17年8月31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将陈云先生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有权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注销及 2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二)2017年9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深圳 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三)2018年3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 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18年3月19日为预留权益授予日,授予11名激励对象 82.50万份股票期权,授予2名激励对象21.5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 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2018年6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权益价格的议案》,董事会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预留权益的价格进 行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原每份13.71元调整为每份13.63元,预 留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原每份14.40元调整为每份14.32元,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由原每股9.50元调整为每股9.42元。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 见。 (五)2018年6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蔡健标、甘创、周明等17人离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 (草案)》《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 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注销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李海涛、何辉、 黄常文等49名首次授予对象(不含离职激励对象)2017年年度考核未达到A及以 上,其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额度未能全部行权,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和《考 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未能行权的股 3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票期权进行注销。鉴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 有陈云、肖素文、胡炳坤等6人离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 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公司回购注销其持有的59,500股限制性股票;刘春林、王 楠、余昕等24名首次授予对象(不含离职激励对象)2017年年度考核未达到A及 以上,其第一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额度不能全部解除限售,根据《激励计划(草 案)》和《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一解除限 售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合计对应62,936股限制性股票。 本次董事会拟回购注销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22,436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六)2018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除17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和19名激励对象因业绩考核未达标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外,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其他260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 量为676,920份,行权价格为13.63元/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61名激励对象 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09,224股。监事会对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行权/解除限售的260名 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 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行权/可解除限售的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19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之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除1名激励对象 因业绩考核未达标不满足行权条件外,其他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的10名激励对 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387,000份,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八)2019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权益价格的议案》,董事会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预留权益的价格进 行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原每份13.63元调整为每份13.48元,预 留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原每份14.32元调整为每份14.17元。公司独立董事对相 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2019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之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 成就,其中高鑫因2018年年度业绩考核为B,其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只能解除限售 所对应限制性股票数量的80%,罗艳君在2018年年度业绩考核中为S,相对应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全部解除限售。本次共可解除限售2名激励对象的共95,000 股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2019年7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中有刘瑞子、邵白、晏洋等40人离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考 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238,000份股票期权;李海涛、 何辉、王家鹏等34名首次授予对象(不含离职激励对象)及高鑫、相里江宏、李 晓东3名预留授予对象2018年年度考核未达到A及以上,其所对应行权期的股票 期权未能全部行权,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将对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的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进 行注销,合计对应股票期权共计156,780份。本次董事会决议拟对上述激励对象 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394,780份进行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同时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鉴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有李涛、 5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詹文波、陈德云等18人离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由公司回购注销其持有的91,760股限制性股票;王家鹏、何辉、袁 哲等19名首次授予对象(不含离职激励对象)及高鑫1名预留授予对象2018年年 度考核未达到A及以上,其相对应的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额度不能全部解除限 售,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和《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对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第二解除限售期及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第一解除限售期未能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合计对应76,652股限制性股票。本次董事会决议 拟回购注销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的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68,412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十一)2019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注销首次授予 第一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的356,640份股票期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的 议案》,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221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 量为1,385,920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46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32,088股,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注销事项及本 次可行权与解除事项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事项及本次可行权与解除事项的内容 (一)本次注销事项的说明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考 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将对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进行注销,合计对应股票期权356,640份。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向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上述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安排符合《公司法》《管理 6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二)本次可行权与解除事项的说明 1.本次可行权与解除事项的条件 激励对象符合行权、解除限售条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形,满足行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权、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业绩成就情况: 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2018 2018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净利润 于 2.3 亿元;2018 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23 亿元(注:净利润 为 2.36 亿元(已剔除本激励计划 考核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实施影响的数值),公司层面业 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实施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绩考核条件已达到。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依据上一年度考核分数对应的系数进行行权/解除限 售。 行权/解除限售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情况:首次授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 予股票期权的 221 名激励对象及 系数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146 名激 S 优秀(分数≥95) 1 励对象上一年度绩 效考评结果 在合格及以上,满足行权、解除 A 良好(80≤分数<95) 1 限售条件。 B 合格(60≤分数<80) 0.8 C 不合格(分数<60) 0 7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份额=该激励对象因本 激励计划所获得的股票期权总份额×行权比例×对应年度该 激励对象的个人行权系数。 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股数=该激 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限制性股票总量×解除限售比 例×对应年度该激励对象的个人解除限售系数。 等待期情况:股票期权的授予完 5.等待期/限售期要求: 成日为 2017 年 10 月 12 日,第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 二个等待期已于 2019 年 10 月 11 个行权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日届满。 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首次授予的限 限售期情况:限制性股票上市日 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 为 2017 年 10 月 30 日,限制性 登记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 股票第二个限售期于 2019 年 10 成登记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月 29 日届满。 综上,董事会认为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行 权/解除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221 名激励对 象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146 名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可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 同意为上述激励对象办理可行权/解除限售手续。其中,首次授予的 221 名激励 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385,920 份,146 名激励对象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32,088 股。 2.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安排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 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2)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占首 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的比例为 29.73%。本次符合期权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21 人,可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385,920 份,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 0.43%, 具体如下: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 约占首次授予股票期 第二个行权期可 姓名 职务 量(份) 权总数的比例 行权数量(份) 赵凯 副总经理 130,000 2.79% 52,000 唐露阳 副总经理 290,000 6.22% 116,000 李文 副总经理 150,000 3.22% 60,000 丁崇彬 副总经理 130,000 2.79% 52,000 8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黄程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130,000 2.79% 52,000 赵璞建 副总经理 50,000 1.07% 20,000 孙伟玲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5,000 0.54% 10,00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2,597,000 55.72% 1,023,920 人员(214 人) 合计 3,502,000 75.13% 1,385,920 (3)本次采用自主行权方式,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3.48 元/份。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 事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期限:2019 年 10 月 12 日起至 2020 年 10 月 11 日 止。具体行权事宜需待自主行权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实施。 (5)可行权日: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限内行权: ①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 ③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 ④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 3.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安排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 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为 32.92%。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 象共计 146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32,088 股,占公司现有总 股本的 0.20%。 约占首次授予 获授的限制性股 第二期可解除限售的 姓名 职务 限制性股票总 票数量(股) 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数的比例 丁崇彬 副总经理 30,000 1.56% 12,000 孙伟玲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5,000 1.30% 10,000 9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1,549,600 80.70% 610,088 人员(144 人) 合计 1,604,600 83.56% 632,088 注: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中含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其所获限制性股 票的买卖将遵守《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关于高管股份管 理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可行权与解除事项的安排符合《公司法》《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 1.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本次注销事项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共有 356,640 份股票期权尚 未行权。公司本次对第一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公司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内已到期但未行权的 356,640 份股票期权 予以注销。 监事会认为:监事会认为鉴于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 个行权期已到期,公司本次注销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的 356,640 份股票期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权益。 2.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本次可行权与解除事项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221 名激励对象及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146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可行权/解除限售条 件已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及个人层面绩效考 核条件,上述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221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 为 1,385,920 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146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 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32,088 股,本次可行权/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 10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的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 意公司为上述激励对象办理相应的可行权/解除限售手续。 监事会认为: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可行权的 221 名激 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 146 名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可行 权条件/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 上述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艾比森本次注销事项已获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艾比森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及数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 案)》等相关规定,艾比森尚需就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艾 比森本次可行权与解除事项已获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艾比森本次可行权与 解除限售的条件、安排等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 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11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此页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股票 期权及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刘震国 承办律师: 贺存勖 承办律师: 施铭鸿 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