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来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2019-11-18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来股份
股票代码:300393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百春
住所/通讯地址:杭州市萧山区临江工业园区经五路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19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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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4年修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
订)》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
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
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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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
目录 .................................................. 3
第一节释义 ............................................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6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7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0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11
第七节备查文件 ....................................... 12
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3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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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中来股份、上市公司 指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出让方、转让方 指 林建伟先生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
指 李百春先生
方
本报告、本报告书 指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股份转让协议 指 林建伟先生与李百春先生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报告书所有数值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
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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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 李百春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390051976********
住所 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
通讯地址 杭州市萧山区临江工业园区经五路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
司已发行股份 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李百春不存在于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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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李百春先生通过与林建伟先生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受让林建伟先生持有
的中来股份18,000,000股股份,受让股数占中来股份截至2019年11月15日总股本
的比例为5.01%,占中来股份截至2019年11月15日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3,109,843股后股份总额356,010,031股的5.06%。本次权益变动主要是基于看好
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及结合自身战略发展需要。
注:截至2019年11月15日,公司总股本为359,119,874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在符合遵
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决定是否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
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达到信息
披露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
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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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权益股份数量、比例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李百春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来股份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李百春先生将持有中来股份18,000,000股股份,占中来股
份截至2019年11月15日总股本的比例为5.01%,占中来股份截至2019年11月15日
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3,109,843股后股份总额356,010,031股的5.06%。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2019年11月16日,李百春先生与林建伟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
李百春先生拟受让林建伟先生持有的中来股份18,000,000股股份。本次权益变动
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李百春先生将持有中来股份18,000,000股股份,占中来股份
截至2019年11月15日总股本的比例为5.01%,占中来股份截至2019年11月15日扣
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3,109,843股后股份总额356,010,031股的5.06%。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林建伟
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66*********
乙方(受让方):李百春
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76*********
2、转让标的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条款和条件,向乙方合计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1800万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01%。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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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3、转让价格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12.20元/股,合计价款为21960万元。
若标的股份自本协议签署日至股份过户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事项,则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总额不变,每股价格和转让数量应根据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相应除权调整。
4、股份转让的实施
(1)本协议签署后5日内,甲方应当将拟转让的股份解除质押。标的股份质
押解除后3日内,乙方将50%转让款支付至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账户。
(2)在甲方办理完毕拟转让标的股权的解除质押手续后,甲乙双方立即就
本次股份转让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合规性确认。
(3)取得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2日内,甲乙双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标的股份的过户申请,过户完成15日内,乙方将剩余50%
转让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在上述审核、过户手续的办理过程中,甲乙双方均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包括
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及签署相关文件等。
5、税费
因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税费,由甲乙双方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各自承担。
6、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生效。
(2)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应经各方以书面形式作出方可生效。
(3)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解除:①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②因不可抗
力或法律变动,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③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况。
注:协议条款中对违约责任、各方应履行的保证与承诺、保密、其他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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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均做了明确约定。
四、拟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出让方承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受让的
18,000,000股中来股份股票除了处于被质押状态外不存在被冻结等其他权利限
制的情况。出让方承诺,将在股份交割前解除标的股份的质押。
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本次流通股股份协议转让不存在附加条件,协
议转让双方不存在就全部股东权利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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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中来股份股票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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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
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
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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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3、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以上备查文件备置地点为:上市公司证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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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义务披露人:________________
李百春
2019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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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签章页)
信息义务披露人:________________
李百春
2019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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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 上 市 公 司 所 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
上市公司名称
公司 在地 业园区青年路
股票简称 中来股份 股票代码 300393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务 杭州市萧山区临江工业园区经
李百春 务人联系地
人名称 五路
址
增加√
拥有权益的股 有无一致行
减少□ 有□无√
份数量变化 动人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人是否为上市 务人是否为
是□否√ 是□否√
公司第一大股 上市公司实
东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可多选)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本次权益变动前,李百春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来股份的股票。
权益的股份数 股票种类:/
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数量: 0
司已发行股份 持股比例: 0%
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权益变动 持股数量:18,000,000 股
后,信息披露 持股比例:5.06%
义务人拥有权 变动数量:18,000,000 股
益的股份数量 变动比例:5.06%
及变动比例 注:此栏中比例均按 2019 年 11 月 15 日总股本 359,119,874 股扣除回购专户股
份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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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进行增持中来股份股票的可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
来 12 个月内继 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 6 个
月是否在二级 是□否√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
不适用
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
不适用
除公司为其负
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 不适用
准
是否已得到批
不适用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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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义务披露人:________________
李百春
2019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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