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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凯材料: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2019-05-20  

						                        关于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飞凯材料”或“公司”)委托, 指派夏慧君律师、唐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
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公司拟实施之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
忘录第 8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需全部原始书面材料或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 且全部文件、资料或口头陈述均真
实、完整、准确; (2)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全部有关事实, 且全部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3)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与印章真实无误,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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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有效, 所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
件与原件相符; (4)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
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 本所假设公司:


      1.     所有提交予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
             交给本所的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2.     所有提交予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


      3.     各项提交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同原件一致,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公布且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 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
题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及有关
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内容时, 仅为对有关报告的引述, 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飞凯材料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
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申报材料的组
成部分或公开披露, 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飞凯材料系由上海飞凯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于 2011 年整体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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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并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关于核准上海飞凯光电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954 号), 中国证
                  监会核准飞凯材料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 飞凯材料
                  于 2014 年 10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简称为“飞凯材料”,
                  股票代码为“300398”。


                  经本所律师核查, 飞凯材料现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3100007381411253 的《营业执照》, 飞凯材料的住所为上海市
                  宝山区潘泾路 2999 号; 法定代表人为 JINSHAN ZHANG;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2,674.061 万元; 经营范围为高性能涂料研发与中试, 自研技术的转让; 集
                  成电路制造封装焊接材料的研发与中试、加工、销售; 光电材料的研发与中
                  试、加工、销售; 电子零件用及各种相关用途的环氧塑封成型材料的销售, 化
                  学品(危险品限许可证规定范围)、电子元器件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
                  卖除外), 并提供技术咨询、售后服务等相关的配套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
                  理商品, 涉及危险化学品、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质检、安检管理
                  等要求的, 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许可证后开展经营业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飞凯材料 2019 年 3 月 19 日召开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及飞凯材料的
                  说明, 飞凯材料拟以 2018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426,740,607 股为基数, 向全
                  体股东以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42,674,060.7 元; 同时, 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 股, 共计转增
                  85,348,121 股, 转增后飞凯材料总股本数为 512,088,728 股。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 前述变更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飞凯材料不存在依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须终止经营的情形, 飞凯材料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飞凯材料的确认, 飞凯材料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
                  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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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飞凯材料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不存在
         《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飞凯材料具备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之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飞凯材料已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共分十五章, 分别为“释义”、“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
         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
         和分配”、“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的条
         件”、“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本激励计划的
         实施程序”、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限
         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及“附则”。


         经核查,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已包含《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在股
         权激励计划中载明的下列事项:


         1.       股权激励的目的;
         2.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3.       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
                  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 分次授出的, 每次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涉及的标的股
                  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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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的百分比; 设置预留权益的, 拟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
                  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
         4.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
                  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的姓名、
                  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5.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股票
                  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
         6.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者
                  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7.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8.       上市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
         9.       调整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方法和程序;
         10.      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涉及
                  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
                  营业绩的影响;
         11.      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12.      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
                  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
         13.      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14.      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一)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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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
                  事)。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85 人, 不包括独立
                  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二)     激励对象的核实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
                  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公司监事会将对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 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
                  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
                  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根据飞凯材料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及飞凯材料的说明, 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已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下列情
                  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关于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程序


         (一)     飞凯材料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主要程序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飞凯材料已履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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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主要程序:


                  1.   飞凯材料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并将该草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2.   飞凯材料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审议通
                       过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制定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上海飞凯
                       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其中, 因公司
                       董事 JINSHAN ZHANG 与激励对象张金虎、张结云、崔信华具有关联关
                       系, 公司董事苏斌、宋述国、陆春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
                       JINSHAN ZHANG、苏斌、宋述国、陆春作为关联董事, 在审议与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


                  3.   飞凯材料独立董事张陆洋、孙岩、朱锐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就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
                       一步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和约束机制, 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利益
                       结合在一起, 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
                       心技术(业务)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在提升
                       公司价值的同时为员工带来增值利益, 防止人才流失, 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稳定发展,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   飞凯材料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制定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上海飞凯
                       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查<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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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 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 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
                       约束机制, 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新力, 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凝聚力, 进而更好地促
                       进公司长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确保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范运行, 建立股东与
                       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具备《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
                       资格, 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不存在《公
                       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和法律法规规定不
                       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
                       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     飞凯材料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后续应履行的主要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飞凯材料后续应履行下列主要程序:


                  1.   飞凯材料董事会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


                  2.   飞凯材料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 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 在公司
                       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监事会应当对股
                       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 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股
                       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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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飞凯材料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
                       为。


                  4.   飞凯材料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应当就股
                       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的相关议案进行表决,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股权激励计划时, 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
                       的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


                  5.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且达到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 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
                       股东大会授权后, 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和注销/回购。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飞凯材料就实施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已按照其进行阶段履行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程序; 为
         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飞凯材料应按照其进展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相关程序。


五.      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 飞凯材料已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独立董
         事意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飞凯材料就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已按照《管理办法》等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的进展, 飞凯材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履行相应的信息
         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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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飞凯材料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一)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是进一步建立、
                  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有效地将股东
                  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
                  远发展。


         (二)     飞凯材料独立董事张陆洋、孙岩、朱锐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就《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发表了独立意见, 主要内容如下:


                  1.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未发现公司
                       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包括公司(含全资子公
                       司)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
                       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不存在最
                       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不存
                       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 属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
                       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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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   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
                       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 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
                       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6.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
                       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
                       步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和约束机制, 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利益结
                       合在一起, 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
                       技术(业务)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在提升公
                       司价值的同时为员工带来增值利益, 防止人才流失,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稳定发展,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7.   综上所述, 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同意《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三)     飞凯材料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并于决议中表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
                  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
                  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中层
                  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新力, 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凝
                  聚力, 进而更好地促进公司长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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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须经出席飞凯材料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并且独立董事应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
                  征集委托投票权。前述安排有利于全体股东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充分发表意
                  见, 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六)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飞凯材料的确认, 飞凯材料未曾且不会
                  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明确的激励对象依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
                  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


         (七)     经本所律师核查, 因公司董事 JINSHAN ZHANG 与激励对象张金虎、张结云、
                  崔信华具有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苏斌、宋述国、陆春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 JINSHAN ZHANG、苏斌、宋述国、陆春作为关联董事, 在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飞凯材料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七.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飞凯材料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之实行股
         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飞凯材料就实施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已按照其进行阶段履行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程序;
         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飞凯材料应按照其进展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相关程序; 飞凯材料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按照《管理办
         法》等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随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进展, 飞凯材料
         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飞凯材料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须提交飞凯材料股东大会审议, 经出席飞凯材
         料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 方可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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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 为《关于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
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俞卫锋     律师



                                                 经办律师



                                                 夏慧君     律师



                                                 唐   方    律师



                                                 二〇一九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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