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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凯材料: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2019-05-20  

						证券代码:300398                    证券简称:飞凯材料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二零一九年五月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 本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
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579.57 万股限制性
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1,208.87 万股的 1.13%,无预
留权益。

     四、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
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85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
时在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
技术(业务)人员。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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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和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
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
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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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或未登记完成的限制性
股票失效,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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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1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2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3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4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6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8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1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的条件...................................................... 12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6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9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1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25

第十三章          附则..........................................................................................................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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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飞凯材料/公司/本公司           指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            指
                                    计划 (草案)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
                                    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
限制性股票                     指
                                    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
                                    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
激励对象                       指
                                    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授予日                         指
                                    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
授予价格                       指
                                    得公司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
限售期                         指   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
                                    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
解除限售期                     指
                                    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解除限售条件                   指
                                    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
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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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
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
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
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审核,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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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
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
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
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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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
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85 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三)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于
公司或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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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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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579.57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1,208.87 万股的 1.13%,无预留权益。公司全部在有效
    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股本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苏斌              副董事长、总经理                 9.18              1.58%           0.02%

     宋述国              董事、副总经理                  9.18              1.58%           0.02%

      陆春                      董事                     9.18              1.58%           0.02%

     邱晓生                 副总经理                     8.26              1.43%           0.02%

     徐鹏文                 副总经理                     5.17              0.89%           0.01%

     王寅生                 副总经理                     5.17              0.89%           0.01%

      曹松                 董事会秘书                    4.08              0.70%           0.01%

     李晓晟                 财务总监                     3.67              0.63%           0.01%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177 人)           525.68             90.70%           1.03%

               合计(185 人)                          579.57               100%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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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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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
                      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
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
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或未登记完成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
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但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
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上市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
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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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
 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4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
 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
 限售安排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相同。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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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
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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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
                                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6.90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
励对象可以每股 6.9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2019 年 5 月 20 日,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2.55 元的 50%,为每股 6.28 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2019 年 5 月 20 日,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3.80 元的 50%,为每股 6.90 元。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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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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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
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9-2021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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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注:以上“净利润”指标以不做激励成本的净利润的减项计算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公
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亦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绩效
进行综合考评,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则激励对象
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解除当期限售额度;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为“不合格”,则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
售额度,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
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是公司盈利能力及企
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
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以 2018 年净利润为
基数,2019-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0%、20%、30%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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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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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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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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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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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
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
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同时就回购
义务确认负债。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四)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579.57 万股,无预留权益,按照上述方法
测算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授予的权益工具成本总额为
3,999.03 万元,该等成本总额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
                                    19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
        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 2019 年 6 月授予限制
        性股票,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
        件,则 2019 年至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    限制性股票摊销成本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579.57                3,999.03         1,166.38       1,732.91          833.13           266.60

             注:1、上述测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股权激励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
        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
        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
        标中的净利润指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
        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
        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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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处理,激励对象获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
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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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若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
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者激励对象因前述原因或存在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列明的情形导致公司与激励对象解除劳动关系的,则
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离职

     1、合同到期且激励对象不再续约或激励对象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
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
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约等原因被动离职且
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
行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
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
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2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四)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
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
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
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
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
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
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
收。

     (六)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全资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
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进行回购注销。

     (七)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解除限
售股票不作处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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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
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
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
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
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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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
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做相
应的调整。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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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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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调整程序

     (一)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后,应及时
公告。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应经董事会
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
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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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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