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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花园生物: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7-08-14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浩 天 信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Hylands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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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订)》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修正)》(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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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三)《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五)《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公
告》;
     (六)公司于2017年7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布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七)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八)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九)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决定召开。公司已于2017年7月29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
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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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等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8 月 14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浙江省东阳市南马
镇花园村花园大厦 1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8 月 14
日上午 9:30 到 11:30,下午 13:00 到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8 月 13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8 月 1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邵钦祥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
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会议主持人、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经核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95,024,2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838%;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70,26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72%。根据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情况统计,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7,794,517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53.9110%。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 6 人,代表 5,133,7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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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
     经查验,上述股东均为截至 2017 年 8 月 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均持有出席
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按规定的
程序进行投票和计票。

     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表决
并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中小股东对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上述议案进行了单独投票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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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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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公章)                                                                 史 炳 武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    鸿                                                 张 晓 东




                                                                  2017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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