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宇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参股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9-10
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参股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对
公司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意见如下:
一、参股公司借款延期的关联交易事项
1、本次对参股公司借款到期后延期属于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
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我们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与公司进行充分沟通,并获取了做出决策所需
资料,经认真审查、审慎判断,我们认为,公司对参股公司优巨新材提供借款,
有利于缓解优巨新材资金压力,保障其生产经营正常进行。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
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我们同意将上述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与参股公司购买原材料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1、经查阅相关资料,交易对方优巨新材具备生产公司所需原材料的资质和
能力,履约能力较强;
2、公司向优巨新材购买原材料是基于生产经营所需,采用公允的市场定价
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经审慎判断,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与参股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
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乐君波 陈佳林 谢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