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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汉宇集团: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12-31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汉宇集团”“公
司”)的委托,指派戴毅律师、邓洁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汉宇集团

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的 2019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汉宇集团
《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汉宇集团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12 月 14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汉
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召开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

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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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汉宇集团董事长石华山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
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
票。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汉宇集团《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汉宇集团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下同)共计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74,301,602 股,占汉宇集团
股份总数的 62.0732%。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4 人,均为 2019 年 12 月 23
日下午深 圳证券 交易所 收市后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深圳分 公
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汉宇集团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373,480,942 股,占汉宇集团股份总数的 61.9371%。
       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网络投 票时间

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计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20,660 股,占汉宇
集团股份总数的 0.1361%。
       (三)汉宇集团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汉宇集团《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
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

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2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
案进行了表决,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束后,结合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373,490,402 股同意、811,2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33%。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
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373,490,302 股同意、811,200 股反对、1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32%。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汉宇集团《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汉宇集团《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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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 正文 ,为《 广东君 信律师 事务 所关于 汉宇集 团股份 有限 公司
2019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戴      毅

    负责人:邢志强

    中国           广州                            邓   洁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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