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环集团: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7-11-10
独立董事意见书
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备忘录第 8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后,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 8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3、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备忘录第 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公司实施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第 8 号》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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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意见书
鉴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具有可行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且本次授予价格的定价方法符合
《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因此,全体独立董事未专门建议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施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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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古 群 黄伟坤 许业俊
2017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