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氏技术: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1-25
证券代码:300409 证券简称:道氏技术 公告编号:2018-010
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276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面值总额 48,000 万元
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债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8,000 万元(含发行费
用),募集资金净额为 46,887.20 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于 2018 年 1 月 4 日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8]第 ZC10002
号《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证
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7 年第 18 次会议审议,同意公
司分别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琶洲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
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以下简称“融和银行”)和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
存放和管理全部募集资金。
公司、江西宏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瑞新材料”)与保荐机构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及浦发银行、融和银行、招商银行签
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 2018 年 1 月 11 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
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账户余额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账号 资金用途
号 (万元)
宏瑞新材
1 浦发银行 82240078801600000096 25,000
料
锂云母综合
宏瑞新材
2 融和银行 80020000011514710 11,937 开发利用产
料
业化项目
宏瑞新材
3 招商银行 757903496510601 10,000
料
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公司、宏瑞新材料、招商证券及浦发银行、融和银行、
招商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与宏瑞新材料为共同一方):
(一) 公司已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锂云母综合开发利用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宏瑞新材料实施,公司应当确保宏瑞新材料
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三) 公司及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募集资金
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
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
查询。招商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 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建斌、吴喻慧可以随时到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资料。保荐代表人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 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银
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以较低者为
准)的,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 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
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
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果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
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
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招商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公司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
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十) 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章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十一)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一)将
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特此公告!
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