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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盾股份: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07-16  

						证券代码:300411           证券简称:金盾股份       公告编号:2019-080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从浙江金盾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重整管理人处获悉“(2018)鄂民初 21 号”案件、“(2018)鄂民
初 22 号”案件、“(2018)鄂 0106 民初 9135 号”案件、“(2018)津 02 民初
213 号”4 宗案件对除公司外的其他被告作出了一审判决。上述案件原告均已撤
回了对公司的起诉,撤诉情况详见公司 2019 年 2 月 12 日、2 月 19 日、2 月 22
日、5 月 16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回对公司起诉
的公告》、《关于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回对公司起诉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
进展的公告》、《关于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回对公司起诉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07、2019-009、2019-010、2019-050)。
   一、 4 宗案件一审判决书的基本情况
    (一)“(2018)鄂民初 21 号”案件
    1.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获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高院”)下发了“(2018)
鄂民初 21 号”《民事判决书》,湖北高院支持原告胡青、杨士勇的部分诉讼请
求,判决马夏康、周纯、汪银芳、张汛等被告承担还款或连带清偿责任。
    该案原告为胡青、杨士勇,因与被告周建灿(已死亡)、马夏康、周纯、汪
银芳、张汛、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消防”)、浙江金盾
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压力容器””)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湖北
高院起诉。2019 年 2 月,原告胡青、杨士勇向湖北高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书》,
湖北高院裁定,准许胡青、杨士勇撤回对公司的起诉。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2.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为胡青、杨士勇,受理法院为湖北高院“(2018)鄂民初 21 号”
案 件 的 具 体 情 况 详 见 公 司 2018 年 2 月 13 日 披 露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
       3.本次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湖北高院下发的“(2018)鄂民初 21 号”《民事判决书》载明,胡青、杨
士勇的部分诉讼请求,湖北高院予以支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
    (1)马夏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胡青、杨士勇偿还借款本金
16,304 万元及利息(2018 年 1 月 18 日至 2018 年 1 月 31 日的利息 1,725,040
元,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 16,304 万元为本金,按
年利率 24%标准计付);支付律师费 765,000 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
188,996.13 元;
   (2)作为周建灿的法定继承人周纯、汪银芳、章藕莲在继承周建灿遗产范
围内就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作为保证人的周纯、汪银芳、张汛就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4)金盾消防、压力容器就上述第一项马夏康应当偿还的本金及截止 2018
年 4 月 12 日的利息和律师费 765,000 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 188,996.13
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胡青、杨士勇对周建灿质押的公司的 10,328,640 股股份及孳息享有优
先受偿权;
   (6)驳回胡青、杨士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2018)鄂民初 22 号”案件
    1.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获悉,湖北高院下发了“(2018)鄂民初 22 号”《民事判决书》,
湖北高院支持武汉市江夏区铁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铁投”)
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马夏康、周纯、汪银芳、张汛等被告承担还款或连带清偿
责任。
    该案原告为武汉铁投,因与周建灿(已死亡)、马夏康、周纯、汪银芳、、
张汛、金盾消防、压力容器、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湖北高院起诉。2019
年 1 月 29 日,湖北高院依武汉铁投申请,作出(2018)鄂民初 22 号之三民事裁
定,准许武汉铁投撤回对公司的起诉。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2.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为武汉铁投,受理法院为湖北高院“(2018)鄂民初 22 号”案件
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18 年 2 月 13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
       3.本次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湖北高院下发的“(2018)鄂民初 22 号”《民事判决书》载明,武汉铁投
的部分诉讼请求,湖北高院予以支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
    (1)马夏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铁投偿还借款本金
128,534,027.2 元及利息(2018 年 1 月 18 日至 2018 年 1 月 31 日的利息 1,199,651
元,自 2018 年 2 月 1 日期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 128,534,027.2 元为本
金,按年利率 24%标准计付);支付律师费 799,038.1 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
险费用 148,500 元,质押登记费 8,218.64 元;
   (2)作为周建灿的法定继承人周纯、汪银芳、章藕莲在继承周建灿遗产范
围内就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作为保证人的周纯、汪银芳、张汛就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4)金盾消防、压力容器就上述第一项马夏康应当偿还的本金及截止 2018
年 4 月 12 日的利息和律师费 799,038.1 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 148,500
元,质押登记费 8,218.64 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武汉铁投对周建灿质押的公司的 7,210,358 股股份及孳息享有优先受
偿权;对马夏康质押的公司的 2,997,601 股股份及孳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6)驳回武汉铁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2018)鄂 0106 民初 9135 号”案件
    1.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获悉,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武昌法院”)
下发了“(2018)鄂 0106 民初 9135 号”《民事判决书》,武汉武昌法院支持武
汉铁投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周纯、汪银芳、章藕莲承担还款或连带清偿责
任。
    该案原告为武汉铁投,因与周纯、汪银芳、公司、章藕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向武汉武昌法院起诉。2019 年 2 月 11 日,武汉武昌法院依武汉铁投申请,作出
(2018)鄂 0106 民初 9135 号之三民事裁定,准许武汉铁投撤回对公司的起诉。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2.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为武汉铁投,受理法院为武汉武昌法院“(2018)鄂 0106 民初 9135
号 ” 案 件 的 具 体 情 况 详 见 公 司 2018 年 7 月 24 日 披 露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2)。
       3.本次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武汉武昌法院下发的“(2018)鄂 0106 民初 9135 号”《民事判决书》载明,
武汉铁投的部分诉讼请求,武汉武昌法院予以支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
下:
    (1)周纯、汪银芳、章藕莲(其中章藕莲在继承周建灿遗产范围内),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铁投偿还借款本金 12,772,016.74 元及利息
(2018 年 5 月 7 日至 2018 年 5 月 31 日的利息 298,591.57 元,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 12,772,016.74 元为本金,按年利率 24%标准
计付);支付律师代理费 78,241.9 元,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 10,432.25 元,股
权质押登记费 5,221.04 元;
    (2)武汉铁投对周建灿质押的公司的 7,210,358 股股份及孳息享有优先受
偿权。
    (3)驳回武汉铁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2018)津 02 民初 213 号”案件
    1.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获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二中院”)下
发了“(2018)津 02 民初 213 号”《民事判决书》,天津二中院支持中民国际
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国际”)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金
盾消防、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能公司”)、周纯承担还款
或连带清偿责任。
    该案原告为中民国际,因与金盾消防、蓝能公司、公司、周建灿、周纯融资
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天津二中院起诉,天津二中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民国际申请撤回对公司的起诉,天津二院准许中民国际撤回对公司的起诉。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2.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为中民国际,受理法院为天津二中院“(2018)津 02 民初 213 号”
案 件 的 具 体 情 况 详 见 公 司 2018 年 3 月 2 日 披 露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0)。
       3.本次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天津二中院下发的“(2018)津 02 民初 213 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
    (1) 确认被告金盾消防、蓝能公司欠原告中民国际租金 72,048,978.48
元;
    (2) 被告金盾消防、蓝能公司在未付清上述租金前,编号 CMIFL-2017-04
1-SB-HZ《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归还原告中民国际所有;
    (3)确认被告金盾消防、蓝能公司欠原告中民国际律师费 5 万元;
    (4)被告周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告金盾消防、蓝能公司的上
述第一、三项债务在编号 CMIFL-2017-041-SB-HZ-ZRR《自然人保证合同》约定
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周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盾消防、
蓝能公司追偿;
    (5)驳回原告中民国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公司现有诉讼或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共收到 36 宗诉讼案件及 4 宗仲裁案件的相关材料,涉及标的
金额 256,935.53 万元。其中,14 宗案件原告或申请人已主动撤诉或撤回申请,
涉及标的金额 102,006.99 万元;1 宗诉讼案件法院已裁定中止诉讼,涉及标的
金额 23,519.04 万元;2 宗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已决定中止仲裁程序,涉及标的
金额 13,290.78 万元;14 宗诉讼案件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
机关处理,涉及标的金额 70,790.41 万元;4 宗案件二审判决,涉及标的金额
5,998.00 万元,公司已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其余 5 宗案件尚
在审理过程中,涉及标的金额 41,330.31 万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除已经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之外,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公司现有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的四宗案件,原告分别于 2019 年 2 月、5 月撤回了对公司的起诉,上
述对公司以外其他被告的一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
响。
    根据谨慎性原则,公司已于 2018 年年度报告中计提了二审判决的 4 宗案件
的预计负债 7,359.30 万元,涉案金额为 5,998.00 万元 。许昌中院的二审判决
下达后,如果公司被实际执行的金额不超过已计提的预计负债,则不会对 2019
年的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五、备查文件
    1、“(2018)鄂民初 21 号”《民事判决书》
    2、“(2018)鄂民初 22 号”《民事判决书》
    3、“(2018)鄂 0106 民初 9135 号”《民事判决书》
    4、“(2018)津 02 民初 213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