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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盾股份:关于河南省高院裁定提审长葛四案的公告2019-07-19  

						证券代码:300411          证券简称:金盾股份          公告编号:2019-081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省高院裁定提审长葛四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省高院”)下发的“(2019)豫民申 4165、4167、4169、
4170 号”四份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因印章被伪造而在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长葛法院”)一审被诉,在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许昌
中院”)二审上诉的四宗案件(一审原告分别为单新宝、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
担保有限公司、白永锋,以下简称“长葛四案”)由河南省高院提审,且再审期
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一、民事裁定书的基本情况
    (一)“(2019)豫民申 4165 号”
    1、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南省高院下发的“(2019)豫民申 4165 号”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高院裁定该案由河南省高院提审,且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相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印章被伪造而在长葛法院被诉的原告为白永锋的“(2018)豫 1082
民初 851 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司因不服许昌中院“(2018)豫 10 民终 3371
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河南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
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18 年 2 月 13 日、8 月 3 日、9 月 25 日、2019 年 7
月 4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关于收到裁判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24、
2018-146、2018-165、2019-076)。
    3、本次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河南省高院下发的“(2019)豫民申 4165 号”《民事裁定书》中载明,河
南省高院认为:
    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
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本案由本院提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2019)豫民申 4167 号”
    1、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南省高院下发的“(2019)豫民申 4167 号”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高院裁定该案由河南省高院提审,且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相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印章被伪造而在长葛法院被诉的原告为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有限公司的“(2018)豫 1082 民初 838 号”追偿权纠纷一案,公司因不服许昌
中院“(2018)豫 10 民终 3322 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河
南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18 年 2 月 13 日、8 月 3 日、9 月 25 日、2019 年 7
月 4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关于收到裁判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24、
2018-146、2018-165、2019-076)。
    3、本次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河南省高院下发的“(2019)豫民申 4167 号”《民事裁定书》中载明,河
南省高院认为:
    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
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本案由本院提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三)“(2019)豫民申 4169 号”
    1、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南省高院下发的“(2019)豫民申 4169 号”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高院裁定该案由河南省高院提审,且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相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印章被伪造而在长葛法院被诉的原告为单新宝的“(2018)豫 1082
民初 807 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司因不服许昌中院“(2018)豫 10 民终 3321
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河南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
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18 年 2 月 13 日、8 月 3 日、9 月 25 日、2019 年 7
月 4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关于收到裁判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24、
2018-146、2018-165、2019-076)。
    3、本次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河南省高院下发的“(2019)豫民申 4169 号”《民事裁定书》中载明,河
南省高院认为:
    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
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本案由本院提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四)“(2019)豫民申 4170 号”
    1、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南省高院下发的“(2019)豫民申 4170 号”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高院裁定该案由河南省高院提审,且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相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印章被伪造而在长葛法院被诉的原告为单新宝的“(2018)豫 1082
民初 805 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司因不服许昌中院“(2018)豫 10 民终 3323
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河南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
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18 年 2 月 13 日、8 月 3 日、9 月 25 日、2019 年 7
月 4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关于收到裁判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24、
2018-146、2018-165、2019-076)。
    3、本次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河南省高院下发的“(2019)豫民申 4170 号”《民事裁定书》中载明,河
南省高院认为:
    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
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本案由本院提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相关条款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
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
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公司现有诉讼或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因印章被伪造而被牵涉到的 36 宗诉讼案件及 4 宗仲裁案件
中(涉及标的金额 256,935.53 万元),已有 14 宗案件原告或申请人已主动撤诉
或撤回申请,涉及标的金额 102,006.99 万元;1 宗诉讼案件法院已裁定中止诉
讼,涉及标的金额 23,519.04 万元;2 宗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已决定中止仲裁程
序,涉及标的金额 13,290.78 万元;14 宗诉讼案件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将
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及标的金额 70,790.41 万元;4 宗案件(即长葛四案)
进入再审程序,涉及标的金额 5,998.00 万元;其余 5 宗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
涉及标的金额 41,330.31 万元。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除已经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之外,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公司现有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谨慎性原则,公司已于 2018 年年度报告中计提了长葛四案的预计负债
7,359.30 万元,再审结果不会对 2019 年的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六、备查文件
    1、“(2019)豫民申 4165 号”《民事裁定书》
    2、“(2019)豫民申 4167 号”《民事裁定书》
    3、“(2019)豫民申 4169 号”《民事裁定书》
    4、“(2019)豫民申 4170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