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盾股份: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10-30
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关于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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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中豪(2019)法见字第 031 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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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沪中豪(2019)法见字第 031 号
致: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股份”或“公司”)的委
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金盾股份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金盾股份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金盾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金盾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
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金盾股份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金盾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9 年 10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 2019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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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19 年 10 月 29 日(星期二)下午 14:00;网络投票
时间为:2019 年 10 月 28 日(星期一)—2019 年 10 月 29 日(星期二),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0 月 2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0 月 28 日 15:00 至 2019 年 10 月 29 日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工业区金
盾股份三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
与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
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进行投票以及网络投
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计 7 名,代表股份共计 227,258,362 股,占金盾股份总股
本的 49.7991%。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为 1 人,代表股份 5,100
股,占金盾股份总股本的 0.0011%。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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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逐项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
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三)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其中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经合法表决通过,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没有
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金盾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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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沪中豪(2019)法见字第 031 号”《中豪律师集团(上海)
事务所关于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之签署页)
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王 辉
经办律师:
向曙光 徐 颖
2019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