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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试试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2019-09-1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19]AN226-1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Beijing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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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010-66090088/88004488    传真(Fax):010-66090016




                              1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苏试试验、公司、上
                         指   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市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本次          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
                         指
  持股计划                    股计划
                              《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
  《持股计划(草案)》 指
                              持股计划(草案)》
  持有人                 指   出资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持有人会议             指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本次持股计划持有的苏试试验 3,134,068 股的
  标的股票               指
                              股票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
  《指导意见》           指
                              意见》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0 号——员
  《备忘录第 20 号》     指
                              工持股计划》
  《公司章程》           指   《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苏试试验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高级管理人员           指
                              务总监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所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

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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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19]AN226-1 号


致: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苏试试验的委托,根据《公司法》、《指导意见》、《备忘录第2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苏试试验拟实施的员工持

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发表法律意见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
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同意苏试试验在本次持股计划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
部分或全部内容;但苏试试验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
曲解;
    4. 苏试试验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

部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
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
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5.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3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苏试试验、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
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6. 本所律师已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苏试试验拟实施本次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涉及本次持股计划的下述有关方面的事实

及法律文件进行了审查:
    1. 苏试试验实施本次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2. 本次持股计划的基本内容;
    3. 本次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4. 本次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5. 本次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苏试试验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
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苏试试验实施本次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苏试试验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于 2015 年 1 月
首次公开发行社会公众股 1,570 万股,2015 年 1 月在深交所创业板挂牌上市,

股票简称“苏试试验”,股票代码“300416”。
    苏试试验现持有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6 月 13 日换发的《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70145129U),住所:苏州工业园区中新科技
城唯亭镇科峰路 18 号;法定代表人:钟琼华;注册资本:13,557.7527 万元整;
经营范围:力学环境试验仪器、气候环境试验设备、综合环境试验设备、仪器仪

表及配件的研发、制造、销售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及维修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



                                    4
和试验发展;环境与可靠性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
询;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咨询;材料试验检测;传感检测与控制
系统、动态信号分析系统、振动测试与控制系统、环境检测系统的研发、制造、

销售;其他机电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
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阅苏试试验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苏试试验发布的相关公告,
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查询时间:2019
年 9 月 6 日),苏试试验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未出现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苏试试验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指
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持股计划的基本内容


    2019 年 8 月 31 日,苏试试验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根据经该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持股计划(草案)》,本次持股计划的基

本内容为:
    1. 持股对象的范围
    参加本次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在职员工,其中参与
本次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钟琼华、
赵正堂、陈英、周斌、薛奡炜、朱丽军、孙老土、黄秀君、邹美鸿。本次持股计

划涉及的持股对象总数不超过 150 人。
    2. 本次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次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本次持股计划的
资金总额不超过 4,011.61 万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员工的

出资额上限及出资比例具体如下:



                                      5
               持有人                   出资金额(万元)      比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042.01         25.97%
            公司其他员工                    2,969.60         74.03%
                 合计                       4,011.61          100%

    注一:员工放弃认购的份额可以由董事会和监事会确定其他符合认购条件的
认购对象认购。
    注二:本次持股计划最终认购持股计划的金额以参与对象实际出资为准。
    3. 本次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
于调整回购股份有关事项的议案》以及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公司法》有关股份回购条款的修改决定,公司拟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

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截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回
购公司股份累计 3,134,06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1%,最高成交价为 22.00 元
/股,最低成交价为 17.75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64,440,121.12 元(不含交易费
用)。

    4. 本次持股计划购买股票的价格及定价依据
    为充分考虑激励效果,使得公司利益与员工利益一致,按照董事会前 20 个
交易日均价的 67%确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即 12.80 元
/股。
    5. 本次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及存续期限

    本次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
人会议由本次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并授
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负责本次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代
表全体持有人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份的股东权利、在锁定期结束后减持本
次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本次持股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

等)等,并维护本次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次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


                                    6
个月。


    三、本次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本所律师对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对本次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
核查,具体内容如下:
    1. 根据公司出具的《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说明函》、《关于第一期员
工持股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说明函》及《持股计划(草案)》并经查阅本次持

股计划相关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深交所网站核查公司董监高及相关人员股份
变动情况,经查验,公司实施本次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
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不存在任何人利用员工持股
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
第(一)条关于持股计划依法合规原则的要求。

    2. 根据公司出具的《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说明函》、本次持股计划参
与人出具的《苏试试验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确认函》、《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持股计划(草案)》,经查验,本次持股计划
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
强制员工参加本次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条关于

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3. 根据公司出具的《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说明函》、本次持股计划参
与人出具的《苏试试验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确认函》及《持股计划(草案)》,
经查验,本次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
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条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要求。

    4. 根据本次持股计划参与人与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第九次和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员工名册,本次持股计划参与人的
身份证复印件,《持股计划(草案)》,经查验,本次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
(含全资子公司)在职员工,包括公司内部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条的规定。



                                    7
    5. 根据公司出具的《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说明函》、本次持股计划参
与人出具的《苏试试验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确认函》及《持股计划(草案)》,
经查验,本次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条第 1 项的规定。
    6. 根据公司出具的《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说明函》及《持股计划(草
案)》,经查验,本次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已回购的股票,符合《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第(五)条第 2 项的规定。
    7. 根据《持股计划(草案)》,本次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 个月,自《持股

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
次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次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
止。经查验,本次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条第 1 项关于每
期员工持股计划关于持股期限的规定。
    8. 根据《持股计划(草案)》,本次持股计划股票规模为 2018 年 12 月 8 日

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期间公司回购的股票 3,134,068 股,占公司回购前总股本比
例 2.31%。本次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
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
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经查验,本

次持股计划的上述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条第 2 项的规定。
    9. 根据《持股计划(草案)》、《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
持股计划管理细则》及与本次持股计划有关的会议文件,本次持股计划由公司自
行管理,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本次持股计划全体
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

负责本次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宜、代表本次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等,
并维护本次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保障本次持股计划顺利实施,
公司制定《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细则》,该
细则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查验,本次持股计划的上述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条的

相关规定。



                                     8
    10. 经查阅《持股计划(草案)》,本次持股计划已经对以下主要事项作出了
明确规定:
    (1)本次持股计划的目的;

    (2)本次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3)本次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4)本次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购买价格和规模;
    (5)本次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6)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本次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7)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8)本次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9)本次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10)本次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1)本次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12)本次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根据《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出具的说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
行管理,不适用《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条中的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至少应
包含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方式的内容。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本次持股计划不适用部分外,本次持股计

划之《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条关于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内容的相关要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苏试试验已经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相关公告,并经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苏试试验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9
    1. 2019 年 8 月 31 日,苏试试验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苏州苏
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
(八)条的规定。

    2. 2019 年 8 月 31 日,苏试试验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非关联
董事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条的规定。
    3. 2019 年 8 月 31 日,苏试试验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因公司
监事会全体成员均为本次持股计划的参与人,均需对本次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回避

表决。监事会无法对本次持股计划相关议案形成决议,与本次持股计划相关的议
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 2019 年 8 月 31 日,苏试试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发表明确意见,认为
本次持股计划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持股计划的情形,

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条的规定。
    5. 2019 年 9 月 2 日,苏试试验在深交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公告了与本次持
股计划相关之董事会决议、《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
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条、《备忘录第 20 号》的规定。
    6. 苏试试验已聘请本所对本次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苏试试验已按照《指
导意见》和《备忘录第 20 号》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苏试试验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指导意见》和《备忘录第20号》的相关规定,为实施本次持股计划,
苏试试验应召开股东大会对本次持股计划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并在股东大会召开
之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股东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

表决;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10
过。


    五、本次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1. 2019 年 9 月 2 日,苏试试验已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深
交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公告了与本次持股计划相关之董事会决议、 持股计划(草
案)》、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等文件。
    2. 根据《指导意见》,随着本次持股计划的推进,苏试试验尚需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苏试试验具备实施本次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本

次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苏试试验已按照《指导意见》和《备
忘录第20号》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及相应的披露义务,苏试试验
尚需根据本次持股计划的推进履行召开股东大会等程序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11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
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孙冬松




                                                  胡遐龄




                                              2019 年 9 月 10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