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浩丰科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跟踪报告2019-04-1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浩丰科技(股票代码:300419)

保荐代表人姓名:严延                     联系电话:010-85130641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钟伟                   联系电话:010-85130679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是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
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是
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 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项      目                                   工作内容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交所规定报
                                        是
送
                                        本保荐机构已要求公司对现场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进行整改;公司根据要求进行了整改。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4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是
                                        公司子公司路安世纪由于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和经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营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业绩大幅下降,公司
                                        对并购其产生的商誉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2018 年以来,受宏观经济、行业发展和新媒体冲击
                                        等因素综合影响,路安世纪所面对的传统广电传媒
                                        行业陷入一定困境,电视台自身广告收入减少,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成电视台在网络覆盖服务的投入减少,进而影响路
                                        安世纪业绩。为进一步防范行业和经营风险,公司
                                        董事会及管理层经多次商议和市场调研,主动调整
                                        经营策略,收缩和放弃了对部分电视台业务的推广。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8 年 11 月 4 日
                                        就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减持新规进行了
(3)培训主要内容
                                        重点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               无                           不适用
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无                           不适用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无                           不适用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一、2015 年 01 月 22 日,股东孙成文、李卫东、张召辉
 承诺:一、股份锁定 36 个月承诺:本人严格遵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        是            不适用
 将向发行人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不会因职
 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2015 年 01 月 22 日,股东孙成文、李卫东、张召辉、
                                                               是            不适用
 张明哲、杨志炯承诺:一、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承诺(持股董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事、高管):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本人不
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
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获得的收益上缴
公司所有。
   三、2015 年 01 月 22 日,浩丰科技、孙成文承诺:一、回
购股份承诺:1、发行人承诺: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
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成文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       是         不适用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发行人
的控股股东地位,促成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
后,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本
人在首次公开发行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四、2015 年 01 月 22 日,浩丰科技、孙成文、李卫东、
张召辉、张明哲、倚鹏、贾国柱、白玉波、李继宏、王跃绯、
苏杰芳、杨志炯、包翔承诺:一、虚假陈述赔偿承诺:1、发
行人: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成文:如发行人招股说        是         不适用
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3、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2015 年 01 月 22 日,浩丰科技、孙成文、李卫东、
                                                             是         不适用
张召辉、高慷、李晓焕、李惠波、张明哲、杨志炯、谭宏源、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毕春斌、李向军、崔钢、高懿鹏、董丽彬、田亚君、唐超凤、
倚鹏、贾国柱、白玉波、李继宏、王跃绯、苏杰芳、包翔承诺:
一、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承诺:1、发行人:若本公司未能履
行作出的公开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因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
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成文:
若本人未能履行作出的公开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
红,并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相应的承诺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如
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因
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违反避免同业竞争承诺而
导致浩丰创源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将由本人予以全额赔偿。
3、全体股东、董监高成员:若本人未能履行作出的公开承诺,
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停
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并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同
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相应的承
诺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
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2015 年 01 月 22 日,浩丰科技、孙成文、李卫东、
张召辉、张明哲、杨志炯、包翔承诺:一、稳定股价承诺(发
行人):本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
                                                             是         不适用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
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
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做相应调整,下同),本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
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
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
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
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
时,本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
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本公司将依法通知
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
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本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
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
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
再继续实施该方案。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
需采取股价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
案。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
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
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
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
形,下同),本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
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和(2)
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超过上述标
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
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公司将继续按照
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二、稳定股价承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
连续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
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价稳定措施: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人将
以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本人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
施启动条件成就后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
(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
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
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
露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本人将按照方案
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
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增持
方案实施前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
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
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本人将继
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
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
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和(2)单一年度本人用
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发行人上市后本人累计从发
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
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
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
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如发行
人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
措施,本人可选择与发行人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发行人
措施实施完毕(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
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
动上述措施。如发行人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
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
股价稳定措施。三、稳定股价承诺(高管、持股董事、):发行
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发
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情形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
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当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发行人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发行人、控股
股东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
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本人将通
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以稳定发行人股
价。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
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本人将
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本人通过二级市场
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
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
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
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若某
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
条件的,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
下原则:(1)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
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累计额的 20%,和(2)单一年度用以稳定
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累
计额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
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
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七、2015 年 01 月 22 日,股东孙成文、李卫东、张召辉、
张明哲、杨志炯、高慷、李晓焕、李惠波承诺:一、持股 5%
以上股东减持意向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严格
遵守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
愿锁定的承诺。对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减持
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        是         不适用
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合法方式;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
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拟减
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相关规定办理。具体减持意向如下:锁定期届满后,如确需减
持股份的,其减持价格及减持数量如下:(1)锁定期满后第一
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在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持股数量的 15%,
第二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在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持股数量的
15%;(2)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公司股
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持股数量、
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
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获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二、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意向承诺(持股董事、高管):本人严格遵守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对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减持股份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
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合法方式;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拟减持发行
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办理。具体减持意向如下:锁定期届满后,如确需减持股份
的,其减持价格及减持数量如下:(1)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减持
数量不超过其在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持股数量的 20%,第二
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在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持股数量的 20%;
(2)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持股数量、减持
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
定而减持公司股份,获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三、持股 5%
以上股东减持意向承诺:本人严格遵守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对所持发行
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
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股份的
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具体减持意向如
下:锁定期届满后,如确需减持股份的,其可以减持持有的本
公司全部股份,其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
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持股
数量、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
律强制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获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八、2015 年 07 月 30 日,股东李建民承诺:本人合法拥
有路安世纪 56.25%股权完整的所有权,依法拥有路安世纪
56.25%股权有效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本人持有的
路安世纪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委托持股、代持的情形,没有
                                                               是         不适用
设置抵押、质押、留置等任何担保权益,也不存在任何可能导
致上述股权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征用或限
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
序,股权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九、2015 年 07 月 30 日,股东孟丽平承诺:本人合法拥
有路安世纪 43.75%股权完整的所有权,依法拥有路安世纪
43.75%股权有效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本人持有的
路安世纪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委托持股、代持的情形,没有
                                                               是         不适用
设置抵押、质押、留置等任何担保权益,也不存在任何可能导
致上述股权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征用或限
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
序,股权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十、2015 年 07 月 30 日,股东李建民承诺:本人因本次
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本次交易完成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
                                                               是         不适用
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锁定
期届满后,本人基于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按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2015 年 07 月 30 日,股东李建民、孟丽平承诺:
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成为上市公司关联方,现就减少并规范关         是         不适用
联交易事项在此郑重承诺:1、本次交易前,本人、本人控制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的企业及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
将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
时,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
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
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
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
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3、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在审
议涉及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在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4、本
人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
情况下,不要求浩丰科技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提供违规担
保;5、本人因违反本承诺而致使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浩丰科技
及其子公司遭受损失,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二、2015 年 07 月 30 日,股东李建民、孟丽平承诺:
本人在此就关于本次重组完成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事
宜承诺如下:1、在本人持有上市公司超过 5%的股份期间,
本人或本人届时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
不会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
能导致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
动,亦不生产任何与上市公司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2、若
                                                            是         不适用
上市公司认为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
经营实体从事了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及
时转让或者终止、或促成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
其他经营实体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若上市公司提出受让请
求,本人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
或促成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将该
等业务优先转让给上市公司。3、如果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上市公
司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
司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上市公司能够接受的合理条
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上市公司。4、本人将保证合法、合理地
运用股东权利,不采取任何限制或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的行
为。5、如因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
经营实体违反本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
将由本人予以全额赔偿。
    十三、2015 年 07 月 30 日,股东李建民、孟丽平承诺:
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
                                                            是         不适用
大资产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
将承担因此而给浩丰科技及其股东造成的损失。
    十四、2015 年 07 月 30 日,股东李建民承诺:本人承诺
自本次交易发行结束之日起五年内不离开路安世纪,本人因丧
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或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及被
路安世纪依法辞退的,不视为本人违反任职期限承诺。本人承
诺在路安世纪任职期间及自路安世纪离职后 2 年内,均不直接
或间接的以自身或以自身关联方名义从事下列行为:(1)在与
路安世纪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或与路安世纪有竞争关系
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内工作;(2)将路安世纪的业务
推荐或介绍给其他公司导致路安世纪利益受损;(3)自办/投
资任何与路安世纪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      是         不适用
营实体,经营/为他人经营(路安世纪除外)与路安世纪主营
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4)参与损害路安世纪利益的任何活
动。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扣除已
履行的利润承诺补偿和资产减值补偿后的全部对价作为赔偿
返还给上市公司;本人应赔偿的股份由上市公司以总价一元回
购。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或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上市公
司不能实施股份回购的,本人应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除本人之外的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将
其应赔偿的股份赠与本人之外的其他股东。
    十五、2015 年 07 月 30 日,王静波、马见军、李萌、邹     是         不适用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丽承诺:本人承诺自本次交易发行结束之日起五年内不离开路
安世纪,本人因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或宣告死
亡、宣告失踪及被路安世纪依法辞退的,不视为本人违反任职
期限承诺。本人承诺在路安世纪任职期间及自路安世纪离职后
2 年内,均不直接或间接的以自身或以自身关联方名义从事下
列行为:(1)在与路安世纪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或与路安
世纪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内工作;(2)将
路安世纪的业务推荐或介绍给其他公司导致路安世纪利益受
损;(3)自办/投资任何与路安世纪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
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经营/为他人经营(路安世纪除外)
与路安世纪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4)参与损害路安世
纪利益的任何活动。违反上述承诺的所得归路安世纪所有,且
应赔偿因此给路安世纪及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造
成的一切损失。
    十六、2015 年 07 月 30 日,股东李建民、孟丽平承诺:1、
本人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是         不适用
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
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
之前,将暂停转让本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十七、2015 年 07 月 30 日,路安世纪承诺:路安世纪将
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是         不适用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十八、2015 年 07 月 30 日,浩丰科技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本人保证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
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如          是         不适用
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其在该上市
 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十九、2015 年 07 月 30 日,股东李建民承诺:1、截至本
 承诺出具日,路安世纪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
 况,也不存在影响路安世纪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路安世
 纪的公司章程中不存在限制本次交易的内容。2、如因本次交
 易的标的资产即路安世纪 100%股权存在瑕疵而影响本次交
                                                                   是         不适用
 易,本人将无条件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本人作为路安世纪的实
 际控制人,如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被要求为员工补缴或追偿社会
 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本人将对此承担责任,无条件连带地全
 额承担应补缴或被追偿的金额、承担罚款等相关经济责任及因
 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
 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    不适用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严   延                  张钟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2019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