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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浩丰科技: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4-19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9 年 4 月)
      根据最新修订的《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召开了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
修改如下:

序号               原条款内容                        现修订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者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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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司收购其股份;

        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2     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 他方式进行。

    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三)项、第(五)项、第(六)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内转让或者注销。                 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内转让给职工。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3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

    明的其他地点。                   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在保证股东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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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股东大会应

                                     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九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第九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 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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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职务。                           ……

    ……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独立董 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独立董

    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         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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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涉及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涉及

    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 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 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

    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 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 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 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

    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 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并按年

    ……                            度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

                                    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

                                    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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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大会负责。                    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

    根据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 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

    的工作细则;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8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决定。专门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集人,审计委员会中应至少有一名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

    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由其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担任召集人。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                             ……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

9    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除前两款规定的 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除前两款规定的

     部分职权,但授权内容必须明确、 部分职权,但授权内容必须明确、

     具体。                           具体。

                                             超出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

                                      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

     要职责是:                       要职责是:

     ……                             ……

     (十)《公司法》、《证券法》、中国 (十)《公司法》、《证券法》、

     证监会和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的 中国证监会和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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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职责。                       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

                                      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

                                      常履职行为。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

     条规定的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条规定的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监事。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

11   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 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 力,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

         最近两年内曾经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
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 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最近两年内曾经担任公司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

                               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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