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10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
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等规定和要求,我
们对公司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9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和
要求,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
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担保期限延
续至本报告期,浩丰鼎鑫、路安世纪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财务风险可控,本次
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
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
行为。
三、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独立意见
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财务风险可控,本次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申请授信事项的决策
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史兴松 毕秀静 周海莹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