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洋科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1-19
证券代码:300420 证券简称:五洋科技 公告编号:2018-005
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2018 年 1 月 2 日,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1 月 18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 月 17 日—2018 年 1 月 1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1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1 月 17 日 15:00 至 2018 年 1 月 1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股权登记日:2018 年 1 月 11 日(星期四)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工业园珠江路北、银山路东
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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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侯友夫先生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
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
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 17 人,代表股份数
262,483,80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1.350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的委托代理人 11 人,代表股份数 262,270,50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1.308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数 213,3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417%。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数 1,193,600 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 0.23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数 980,300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 0.19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数 213,300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0.0417%。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了
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2,270,6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8%;
反对 21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8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1381%;反对 21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86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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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2,270,6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8%;
反对 21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8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1381%;反对 21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86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2,270,6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8%;
反对 21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8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1381%;反对 21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86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郑超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五洋科技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五洋科技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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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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