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7 年 10 月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问题。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 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愿依法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17年9月1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 发布了《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 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股东,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2017年10月13日下午14:30在广西南宁市高新区总部路1号东盟企业总部 基地一期A12栋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内容。本 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宋海农先生主持。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 10月13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7年10月12日下午15:00至2017年10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17年10月9日(星期一)下午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表。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3人,代表公司股份124,130,021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612%。其中,出席本次现场股东 大会的股东23人,代表公司股份124,130,0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861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3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数的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124,130,02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0股弃权。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29,99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上述中小投资者(下同)是指除下列人员之外的投资者: (1)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01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表决结果:124,130,02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0股弃权。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29,99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2.02 发行规模 4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124,130,02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0股弃权。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29,99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2.03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124,130,02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0股弃权。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29,99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2.04 债券期限 表决结果:124,130,02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0股弃权。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29,99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2.05 债券利率 表决结果:124,130,02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0股弃权。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29,99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2.06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表决结果:124,130,02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0股弃权。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29,99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2.07 转股期限 表决结果:124,130,02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0股弃权。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29,99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5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8 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表决结果:124,130,02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0股弃权。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29,99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2.09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表决结果:124,130,02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0股弃权。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29,99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2.10 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表决结果:124,130,02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0股弃权。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29,99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2.11 赎回条款 表决结果:124,130,02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0股弃权。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29,99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2.12 回售条款 表决结果:124,130,02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0股弃权。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29,99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2.13 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表决结果:124,130,02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0股弃权。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29,99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6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2.14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124,130,02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0股弃权。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29,99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2.15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表决结果:124,130,02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0股弃权。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29,99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2.16 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表决结果:124,130,02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0股弃权。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29,99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2.17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124,130,02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0股弃权。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29,99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2.18 担保事项 表决结果:124,130,02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0股弃权。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29,99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2.19 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 表决结果:124,130,02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0股弃权。该议案表决通过。 7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29,99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2.20 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124,130,02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0股弃权。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29,99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24,130,02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0股弃权。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29,99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四)《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24,130,02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0股弃权。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29,99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五)《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议案》; 表决结果:124,130,02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0股弃权。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29,99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24,130,02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0股弃权。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29,99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七)《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 8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124,130,02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0股弃权。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29,99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八)《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7-2019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124,130,02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0股弃权。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29,99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九)《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124,130,02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0股弃权。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29,99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124,130,02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0股弃权。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29,99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作出的 9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10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黄 海 陈茂云 2017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