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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世科: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7-2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九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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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问题。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
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愿依法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已于 2019 年 7 月 5 日在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广
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
议登记方法、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
东。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7 月 22 日下午 14:30 在广西南宁市高新区科兴路
12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内容。公司董
事长王双飞先生、副董事长杨崎峰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经半数董事
推举,董事宋海农先生担任本次会议的主持人。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2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21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7 月 22 日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信息披露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 2019 年 7 月 17 日下午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公
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21 人,代
表公司股份 131,088,0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39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 选举宋海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31,077,9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3%。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
意 660,253 股,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5008%。

    宋海农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
日起三年。

    1.2 选举杨崎峰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31,077,9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3%。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
意 660,253 股,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5008%。

    杨崎峰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
日起三年。

    1.3 选举陈琪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31,077,9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3%。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
意 660,253 股,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5008%。

    陈琪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
起三年。

    1.4 选举陈国宁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31,077,9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3%。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
意 660,253 股,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5008%。

    陈国宁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
日起三年。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1 选举徐全华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31,077,9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3%。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
意 660,253 股,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5008%。

    徐全华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
起三年。

    2.2 选举文新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31,077,9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3%。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
意 660,253 股,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5008%。

    文新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
三年。

    2.3 选举周敬红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31,077,9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3%。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
意 660,253 股,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5008%。

    周敬红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
起三年。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
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1 选举陈文南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31,077,9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3%。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
意 660,253 股,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5008%。

    陈文南当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
过之日起三年。

    3.2 选举胡佳佩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31,077,9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3%。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
意 660,253 股,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5008%。

    胡佳佩当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
过之日起三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汪 华




                                         经办律师:
                                                        刘云祥




                                                 2019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