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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红相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5-14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作为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
对公司第四届第十六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股东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关于公司股东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及相关材料,经认真审阅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卧龙电驱”)
出具的《关于向红相股份有限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函》,我们认为,卧龙电驱
系根据公司以及卧龙电驱实际情况调整董事候选人推荐安排。我们同意公司股东
卧龙电驱向公司提名推荐吴剑波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增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关于增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及相关材料,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增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吴剑波先生符合相关法律及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对上市公司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和能力。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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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同意增选吴剑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是
否有效以议案一《关于公司股东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议案二《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议案四《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是否获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前提条件,即只有当议案一、议
案二及议案四获审议通过后,本议案的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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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唐炎钊                        汤金木                     丁兴号




                                                      2019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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