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S&P LAW FIRM 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10 号长安大厦 3 层 邮编:100006 Add: At 3\F Beijing Tower, No.10 East Chang An Avenue, Beijing China Postcode: 100006 电话 (Tel):(8610)65288888 传真 (Fax):(8610)65226989 网址 (Web):www.splf.com.cn 电子邮箱 (E-mail):splf@splf.com.cn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红 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 次会议”),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 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同时,本所及本所律师还核查、验证了本所及本所律师 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核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 1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 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述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等相关媒体平台上发布了《红相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及公告对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手续 等事项进行了披露和说明。本次会议通知及公告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 达到20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采用现场与网络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16日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15:00至2019年5月16日15:00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19年5 月16日下午14:30在公告中通知的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3号1002单元之一红 相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成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提 案进行了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二、关于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等文件,并根据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情况为现场出席本 次会议并投票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人,代表股份162,211,211股,占公司总 2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本的45.2673%。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身份证明等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6 人,均为2019年5月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2,203,3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2651%。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会议股东的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文件,出席会议的股东系记载 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人,所持股份数为7,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22%。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具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对本次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 3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行了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62,211,21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2.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62,211,21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62,211,21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62,211,21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62,211,21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62,211,21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62,211,21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8、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及孙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4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票 162,211,21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62,211,21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53,792,10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张青、徐建平、陈小杰、刘宏胜、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该 议案所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1.1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表决结果:同意票 153,792,10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张青、徐建平、陈小杰、刘宏胜、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该 议案所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11.2 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同意票 153,792,10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股东张青、徐建平、陈小杰、刘宏胜、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该 议案所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11.3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票 153,792,10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张青、徐建平、陈小杰、刘宏胜、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该 议案所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11.4 债券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票 153,792,10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张青、徐建平、陈小杰、刘宏胜、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该 议案所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11.5 债券利率 表决结果:同意票 153,792,10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张青、徐建平、陈小杰、刘宏胜、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该 议案所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11.6 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票 153,792,10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股东张青、徐建平、陈小杰、刘宏胜、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该 议案所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11.7 转股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票 153,792,10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张青、徐建平、陈小杰、刘宏胜、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该 议案所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11.8 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票 153,792,10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张青、徐建平、陈小杰、刘宏胜、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该 议案所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11.9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表决结果:同意票 153,792,10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张青、徐建平、陈小杰、刘宏胜、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该 议案所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11.10 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票 153,792,10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股东张青、徐建平、陈小杰、刘宏胜、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该 议案所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11.11 赎回条款 表决结果:同意票 153,792,10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张青、徐建平、陈小杰、刘宏胜、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该 议案所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11.12 回售条款 表决结果:同意票 153,792,10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张青、徐建平、陈小杰、刘宏胜、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该 议案所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11.13 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表决结果:同意票 153,792,10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张青、徐建平、陈小杰、刘宏胜、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该 议案所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11.14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票 153,792,10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股东张青、徐建平、陈小杰、刘宏胜、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该 议案所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11.15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票 153,792,10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张青、徐建平、陈小杰、刘宏胜、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该 议案所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11.16 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票 153,792,10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张青、徐建平、陈小杰、刘宏胜、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该 议案所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11.17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票 153,792,10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张青、徐建平、陈小杰、刘宏胜、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该 议案所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11.18 担保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票 153,792,10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股东张青、徐建平、陈小杰、刘宏胜、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该 议案所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11.19 募集资金存管 表决结果:同意票 153,792,10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张青、徐建平、陈小杰、刘宏胜、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该 议案所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11.20 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票 153,792,10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张青、徐建平、陈小杰、刘宏胜、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该 议案所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53,792,10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张青、徐建平、陈小杰、刘宏胜、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该 议案所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1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53,792,10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股东张青、徐建平、陈小杰、刘宏胜、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该 议案所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1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53,792,10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张青、徐建平、陈小杰、刘宏胜、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该 议案所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1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62,211,21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 以及相关承诺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62,211,21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制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62,211,21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8、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11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票 162,211,21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62,211,21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票0股,弃权票0股。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经监票人和计票人监 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的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传至公司。根据公 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统计并经 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12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宋焕政 陈 希 林志伟 2019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