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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通新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4-25  

						证券代码:300428         证券简称:四通新材           公告编号:2019-035 号




               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天津
东安兄弟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8]2112 号)核准,四通新材于 2019 年 3 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48,725,211(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59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15,999,984.49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不含税净额
为人民币 490,607,484.96 元。以上募资已经由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于 2019 年 4 月 3 日出具的会验字[2019]3436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和运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19 年 4 月 24 日,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中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清苑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浙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分别签署
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
况具体如下:
         开户银行                 开户单位                  银行帐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    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
                                                       577010100100640121
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    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
                                                          101007698375
市清苑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    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
                                                      136792000012019002218
复兴中路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    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
                                                     1100000210120100039968
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
                                                      13050166720800002255
保定清苑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    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
                                                         311900076910908
庄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    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
                                                       8111801012700572762
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1)上表中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复兴中路支行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
分行下属支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主体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
分行;(2)上表中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下
属分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主体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指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指七家商
业银行,“丙方”指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年产 400 万只轻量化铸旋铝合金车轮和 100 万套汽车高强铝悬挂零部
件项目”和“工业 4.0 智能工厂改造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谭彦杰、甘利钦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若丙方更换指定的财务
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丙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
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
方式。被更换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
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
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乙方应当
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
告。

    (八)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而甲方未
作纠正的,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九)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
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十)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甲、
乙、丙叁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则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特此公告




                                 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