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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通新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8-01  

						证券代码:300428               证券简称:四通新材             公告编号:2019-088 号




                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天津

东安兄弟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 可

[2018]2112 号)核准,四通新材于 2019 年 3 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48,725,211(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59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15,999,984.49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不含税净

额为人民币 490,607,484.96 元。以上募资已经由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现更名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4 月 3

日出具的会验字[2019]3436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本次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情况

    鉴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年产 400 万只轻量化铸旋铝合金车轮和

100 万套汽车高强铝悬挂零部件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保定立中东安 轻合金

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安轻合金”)实施,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运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

东安轻合金、中原证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公司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保定立中东安      中信银行股份                          年产 400 万只轻量化铸旋铝
 轻合金部件制      有限公司石家    8111801013600612750   合金车轮和 100 万套汽车高
  造有限公司          庄分行                                强铝悬挂零部件项目
    三、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指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指保定立

中东安轻合金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丙方”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丁方”指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乙方为甲方全资子公司,同时作为甲方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乙方

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乙 方 “年产

400 万只轻量化铸旋铝合金车轮和 100 万套汽车高强铝悬挂零部件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

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对

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谭彦杰、甘利钦可以随时

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

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若丁方更换指定的财务

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丁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

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和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

人联系方式。被更换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

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五)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

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

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甲方或乙方应当及时(于支取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丁方;丙方应当及时(于支取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以传

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或者丁方有权要求

甲方、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乙方应及时与相关

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八)若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丁方有权要求甲方、乙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丁方提醒

后而甲方、乙方未作纠正的,丁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九)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

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十)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甲、

乙、丙、丁四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

见的,则应将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保定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特此公告




                               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