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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强力新材: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1-15  

						证券代码:300429        证券简称:强力新材        公告编号:2019-070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召开时间

    2019年11月15日(星期五)下午15:00。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大

    楼三楼会议室

 (四)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管军女士主持。

 (六)合法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2名,代表股份227,180,49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4.091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共8名,代表股份984,91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1912%。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

 226,404,79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3.9405%。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775,700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0.1505%。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年产 12000 吨环保型光引发剂、

年产 50000 吨 UV-LED 高性能树脂等相关原材料及中试车间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27,160,4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2%;

    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 964,9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694%;

    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0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27,160,4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2%;

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 964,9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694%;

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0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27,160,4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2%;

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 964,9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694%;

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0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怡星、王莹

    3.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11 月 15 日